李战红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李战红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9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战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负责人:李大为,总裁。
再审申请人李战红因与被申请人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称远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战红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当对我的伤情、残情、劳动能力障碍的程度进行再次鉴定,才能对本案作出正确判决;2、我提供的工资签收表应当作为我伤前的工资标准,一二审判决在远大公司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参照我受伤前上一年度佛山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我的工资标准,实属不公。
远大公司提交意见称:李战红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根据“不诉不审”的审查原则,本院仅对李战红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进行审查。
李战红工伤后,先后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复查和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均认定伤残等级为十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应当作为本案的处理依据,据此不予支持李战红提出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的请求,并无不当。
李战红主张应当按其领取的月工资5988元作为本案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但其提供的工资表仅是复印件,并无原件进行核对,且工资表上显示的金额也与李战红主张的5283元不一致,故一、二审判决不予采信李战红提供的工资表复印件,符合法律规定。而远大公司则否认与李战红存在劳动关系,故在双方当事人均对工资标准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当地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水平及根据李战红受工伤时上一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42元的事实,确定李战红的月工资标准为2842元并以此作为李战红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标准,处理正确。
综上,李战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战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强弘
审判员刘秀中
审判员李磊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潘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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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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