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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普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晓青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2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61


万华普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晓青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18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万华普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影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晓青。

  再审申请人万华普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万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晓青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判决我方支付张晓青2010年7月至2011年9月、2012年5月的补助30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1034.48元、节假日加班费5517.24元、未休年假工资3678.16元,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并缺乏证据证明;(二)一审审判程序违法。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张晓青提交意见称:我在职期间,万华公司在诸多项目上无视劳动合同法及诚信经营原则,我不同意万华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

  本院认为:张晓青提供的由万华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显示张晓青月收入一万元,万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理由不充分,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张晓青月收入一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张晓青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存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张晓青在万华公司尚有4天年休假未休。二审法院判决万华公司给付张晓青2010年7月至2011年9月和2012年5月的补助、休息日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的数额并无不当。万华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万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万华普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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