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崇明与北京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沈崇明与北京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1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崇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文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沈崇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6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崇明申请再审称:1986年8月,根据当时政策,我与广外粮管所达成一份期限至退休的停薪留职协议。北京市西城区粮食局领导没有和我当面协商,就单方作出决定解除我的劳动关系,违反《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北京市西城区粮食局单方辞退我后将我的人事档案转出丢失,造成我巨大的损失。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此前沈崇明曾起诉要求金源公司撤销1986年对其做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沈崇明在此次诉讼中再次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沈崇明主张金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沈崇明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沈崇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崇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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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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