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与纪守礼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与纪守礼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2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
负责人:李旭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文韬,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纪守礼。
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下称中行承德分行)因与被申请人纪守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承民终字第0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行承德分行申请再审主要称,1、被申请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事实清楚。2、申请人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量纪恰当,程序合法。3、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鉴定程序违法。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提出再审,请求撤销两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本院认为,两审法院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2008年5月26日至2008年8月13日离开单位出走后,曾经割腕自杀在营口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的住院病历,医生、护士的证明材料,及事后承德市精神病医院、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的检查、诊断证明,并结合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鉴定结论,认定被申请人在此期间处于抑郁状态,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导致其未能到单位上班,不能视为无正当理由旷工,申请人以此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未支持申请人的诉求,并无不当。对于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鉴定,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出走前没有任何异常行为表现,出走前后没有接受任何精神疾病的治疗记录为由,主张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不能成立。该鉴定程序合法有效。申请人主张两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理据不足。
综上,申请人中行承德分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京山
代理审判员 牛世红
代理审判员 习 静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葛 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