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亮亮与洮南市天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孙亮亮与洮南市天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申字第5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亮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洮南市天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占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润东,吉林杨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孙亮亮因与被申请人洮南市天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白民一终字第4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孙亮亮申请再审称:洮劳人仲案字(2012)50号裁决书认定孙纯启与洮南市天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审法院驳回孙亮亮上诉无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洮南市天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原审裁判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因孙亮亮父亲孙纯启死亡的赔偿事宜,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0日作出了(2012)洮福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确认孙纯启与洮南市天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并驳回了孙纯启妻子孙占说、孙亮亮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孙亮亮又要求确认孙纯启与洮南市天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属于重复告诉,法院不应受理,故原审裁定并无妥。
综上,孙亮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亮亮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刘 忠
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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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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