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心壮与大连今冈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王心壮与大连今冈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5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心壮。
委托代理人:张德军,系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今冈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桧垣和幸,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国,系辽宁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心壮因与大连今冈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民五终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心壮申请再审称: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劳动部1995年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无论是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劳动者还是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均应当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只要延长工资时间就应支付加班费。因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内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大连今冈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王心壮在我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所以王心壮不存在工作加班的问题,也不会有加班工资。根据我公司保存的支付王心壮工资的记录情况,我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向其足额支付了全部劳动报酬。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王心壮属于曲解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王心壮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因王心壮的工作性质属于不定时工作制,故其工资不适用该条前三款中关于加班费的规定。另外,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可见,该《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并不涉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王心壮以此《补充规定》的内容对本案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王心壮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心壮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 伟
审 判 员 宋 华
代理审判员 高山丹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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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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