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虎与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吴英虎与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皖民申字第002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英虎。
委托代理人:郭涛,安徽蒋声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俊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为人,安徽韶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淮北。
再审申请人吴英虎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富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终字第02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英虎申请再审称:原审确定富煌公司无需为吴英虎缴纳医疗保险费错误;原审认定吴英虎“本人工资”错误;原审适用时效制度剥夺了吴英虎双倍工资的权利错误;原审确定吴英虎的法定退休时间并增加诉累错误;原审未支持吴英虎亲属的护理费错误;原审未支持吴英虎的经济补偿金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
富煌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项,不可单独办理,吴英虎就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可与其他社会保险事项一并另行主张。原审根据吴英虎与富煌公司约定,认定吴英虎的月工资标准为2011元,并无不当。原审认定吴英虎提起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亦无不当。吴英虎可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另行向富煌公司主张相应退休待遇。吴英虎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富煌公司已提供了护理,该期间富煌公司不应再承担护理费。吴英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伤残津贴问题一直处于诉讼状态,尚无确切支付数额,富煌公司不存在拒付的情况,故也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
综上,吴英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英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建军
审 判 员 李晓雁
代理审判员 夏传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曌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