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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与王旭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2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11


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与王旭劳动争议申请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民申字第005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暨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智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旭。

  再审申请人武汉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严 浩

代理审判员  张之婧

代理审判员  李治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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