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来华顿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与邱平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泰来华顿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与邱平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6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泰来华顿低温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姆·何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保卫,北京市京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平。
再审申请人北京泰来华顿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邱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泰来公司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劳动者得到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必须以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但邱平属于采取不当手段恶意不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还在我公司工作期间组建其他公司。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泰来公司主张系因邱平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其未提交充足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作出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泰来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泰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泰来华顿低温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汉丽雯
书 记 员 姜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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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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