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茂林与沈阳市亚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曹茂林与沈阳市亚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7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茂林。
委托代理人:宋艳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亚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朝利,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曹茂林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亚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茂林申请再审称,沈阳市亚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经过质证;请求查沈阳市亚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和国资委转制时职工关系,原审法院未查也没给予合理解释。沈阳市亚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审时辩称亚明商店1998年转制为沈阳市亚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制冷衡器修理厂转制为沈阳市鑫光衡器修理厂,与事实不附。副食品公司1998年完成转制,沈阳市鑫光衡器修理厂成立于2003年。沈阳市亚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二审中承认其是沈阳市鑫光衡器修理厂的上级主管单位。曹茂林在副食品公司转制前是衡器制冷修配厂职工,归亚明商店管理,档案现还在沈阳市亚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转制时亚明商店是曹茂林的主体单位,当时未买断工龄也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与亚明商店存在劳动关系。2003年佟文艺承包了沈阳市鑫光衡器修理厂,负责为曹茂林等交保险。2010年佟文艺病故后,沈阳市亚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找曹茂林让其承包沈阳市鑫光衡器修理厂,曹茂林未同意。因曹茂林是沈阳市亚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该公司又为曹茂林交了一年医疗保险。综上,请求认定沈阳市亚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沈阳市鑫光衡器修理厂的上级主管单位,判令沈阳市亚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曹茂林补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本院认为,基于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本案中,曹茂林请求判令沈阳市亚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其首先应举证证明其与沈阳市亚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曹茂林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沈阳市亚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曹茂林向本院申请再审,主张沈阳市亚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沈阳市鑫光衡器修理厂的上级主管单位,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同时,即便沈阳市亚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是沈阳市鑫光衡器修理厂的上级主管单位,因其与曹茂林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由其直接承担为曹茂林补缴社会保险的责任。
综上,曹茂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茂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米继东
代理审判员韩岩
代理审判员蒋华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辛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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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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