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勤华与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高勤华与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陕赔民申字第004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勤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博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伟,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付林,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高勤华因与被申请人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终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勤华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对其诉请的由被申请人赔偿1996年3月至2010年9月期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金未予确认,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对其诉请的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10月双方未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3个月的两倍工资差额72402元未予确认,属适用法律错误;(三)一、二审判决对其月工资标准认定有误,应为2194元;(四)一、二审判决对其诉请的年休假报酬、奖励工资、家属慰问金及服装费未予认定是错误的;(五)一、二审判决对其诉请的应由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出具书面证明造成的工资损失及诉讼费、资料复印费不予支持是错误的。故请求再审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
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意见称:高勤华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再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金未予确认的问题。本案中,高勤华不能提供其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金方面受损的相关证据,故一、二审判决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双方未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期间最长为11个月。高勤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两倍工资之请求,经查,超过了仲裁时效一年的期间;其要求支付的2009年1月至2010年10月两倍工资之请求,亦与上述规定相悖。故一、二审判决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关于月工资标准认定的问题。因高勤华未能提供月工资标准为2194元的有效证据,一、二审判决根据相关工资表认定高勤华月平均工资为1462元,并无不妥。关于高勤华再审申请主张的其他相关待遇费用的问题。经查,高勤华主张的年休假报酬、经济补偿金、工资损失等项诉请,未经仲裁裁决;高勤华主张的奖励工资、家属慰问金、服装费及诉讼费、资料复印费等诉请,缺乏依据。
综上,高勤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勤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建民
审判员王选民
代理审判员段秦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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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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