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蒙赞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蒙赞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云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鹏飞,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赞辉。
上诉人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蒙赞辉主张其于2000年9月19日入职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处,从事仓管员工作,于2013年7月31日离职。对此,蒙赞辉提供《离职证明》予以证实,该证明显示蒙赞辉于2000年9月19日入职,2013年7月31日离职,并盖有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单位公章;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对该《离职证明》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蒙赞辉主张的入职时间不予确认,并对公章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未向原审法院申请对《离职证明》中盖有的公章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表示其于2007年8月24日成立,故蒙赞辉的入职时间为2007年8月24日。蒙赞辉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拟证明蒙赞辉与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对该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蒙赞辉提供的《员工离(辞)职申请表》载明“公司甚至没有帮本人购买社保(只购买了5年),本来微薄的工资加上没有准时发放,已无法维持本人家庭生活开支,导致现在也没心工作。深思后,决定选择辞职另谋职业。”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对该离职申请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曾为蒙赞辉购买社保。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07年8月24日,蒙赞辉主张2000年至2005年另一家公司为其缴纳社保,2005年后未缴纳社保,该公司与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属于同一个老板,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主张该公司与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股东系同一人,两间公司系关联公司,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后来未为蒙赞辉缴纳社保。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提供《2013年6月、7月工资转账记录》拟证明已支付蒙赞辉两月工资,蒙赞辉确认转账的金额已收到,但主张两月工资系2013年8月发放,且在职期间工资并未准时发,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准时发放蒙赞辉在职期间工资。蒙赞辉主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00元,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但并未对此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蒙赞辉向原审法院申请冻结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900元。
蒙赞辉于2013年8月13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9900元。该会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裁决书,裁决: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蒙赞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9900元。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不服该会作出的裁决,于2013年12月2日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蒙赞辉合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蒙赞辉主张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此,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反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对蒙赞辉的主张予以采纳,原审法院认为蒙赞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但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蒙赞辉的工资情况,故原审法院对蒙赞辉的主张予以采纳。原审法院认定蒙赞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00元。虽然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07年8月24日,但在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已经明确蒙赞辉于2000年9月19日入职,虽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蒙赞辉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公司的工作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应支付蒙赞辉1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应支付蒙赞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9900元(2300元/月×13个月)。因此,对于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要求无需支付蒙赞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原告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蒙赞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90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319元,由原告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后,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未购买社保和迟延发放工资,但事实上社保已经购买而且工资已经发放并非拒绝支付,所以不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被上诉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诉人成立于2007年8月24日,被上诉人此前的工作时间不应当计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29900元经济补偿金,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蒙赞辉答辩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主张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意见,经查,蒙赞辉出示的证据中,工资转帐的银行账户明细已经证实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没有依法及时支付工资,而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则证实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本身没有为蒙赞辉缴纳社保。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上诉对此提出异议,却没有提出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审认定蒙赞辉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上诉人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主张蒙赞辉2007年8月24日之前的工作时间不计入在其公司工作年限的上诉意见,经查,蒙赞辉陈述其于2000年9月19日入职,之后每隔几年公司就更换名称,但都是同一个老板,直至现在的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其岗位也保持不变;而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也承认与之前的公司是关联公司,并且在《离职证明》已经确认蒙赞辉于2000年9月19日入职,故原审法院以此为起点核定蒙赞辉的工作年限和经济补偿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对此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浦力美服饰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坚雄
审判员 陈瑞晖
审判员 崔利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凡峰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