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欣与北京圣达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郭晓欣与北京圣达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17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晓欣。
委托代理人郭雪海,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圣达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会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郭晓欣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圣达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2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晓欣申请再审称:判决关于马小龙的证言认定事实错误。马小龙可以证明郭明生系替班司机的事实。圣达利公司与郭明生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为无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圣达利公司与郭明生共同签署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以及车辆租赁合同到期车辆验收标准,圣达利公司与郭明生均签字盖章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于2009年2月28日终止,郭明生向圣达利公司交回了所承包车辆,且郭明生在续签合同征求意见中表示不再与圣达利公司续签劳动合同。郭晓欣主张圣达利公司2009年2月28日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郭晓欣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郭晓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晓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汉丽雯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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