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芝与北京市房山区石花洞旅游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申请案
金芝与北京市房山区石花洞旅游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申字第071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石花洞旅游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明存,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国栋,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灿生,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金芝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石花洞旅游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石花洞旅游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60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芝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我与石花洞旅游中心的关系属于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石花洞旅游中心的主体演变不能排除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的存在,另劳动补偿发放表也能证明双方属于劳动关系。综上,我认为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向你院申请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石花洞旅游中心提交意见称:1993年6月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南车营村(以下简称南车营村)与石花洞管理处合并"村洞合一"成立石花洞管委会,"村洞合一"期间石花洞管委会承担着石花洞旅游经营管理和南车营村行政事务管理的双重职能,是在特殊历史时期形成的特殊管理体制,属非规范、非严格意义上的管理单位,"村洞合一"是洞村管理的混合体,石花洞管委会每年为南车营村安排一定劳动力,但人数并不固定,在2004年根据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京房发(2004)6号文件,南车营村已经划归河北镇管辖。2009年1月南车营村与石花洞管委会就解决"村洞合一"期间的历史遗留问题达成"村洞分开协议",北京市区委、区政府也对南车营村村民进行了相应的补偿。所以金芝与石花洞旅游中心在"村洞合一"期间的纠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另在"村洞分开"后,我单位与金芝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金芝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成立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经查,金芝系南车营村村民。1993年6月,北京市房山区委、区政府经研究决定,将石花洞管理处与南车营村合并,成立石花洞管委会,该管委会的成立属于政府主导的改革和政策调控下的政府行为,在"村洞合一"期间,该管委会对金芝不承担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2009年1月"村洞分开"后,石花洞管委会变更名称为石花洞旅游中心。按照"村洞分开"协议书的规定,无法显示金芝与石花洞旅游中心建立了劳动关系,金芝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受石花洞旅游中心的管理,从事了石花洞旅游中心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二审裁定未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适用法律正确无误,金芝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金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芝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佘 卫
代理审判员 常志峰
代理审判员 盛春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铁笑鸥
刘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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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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