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华与北京建兴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李宝华与北京建兴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申字第064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宝华。
委托代理人:李玉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建兴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成,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宝华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建兴昌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兴昌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宝华申请再审称:(一)我所受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按照一审法院判决做出前一年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一审判决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误。(二)我的停工留薪期应计算到2012年7月6日我与建兴昌利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三)建兴昌利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应向我支付2009年7月至2012年7月6日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一审法院判少了。(四)建兴昌利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应向我支付2009年7月至2012年7月6日的赔偿金。(五)我父母到葫芦岛市解决我工伤事宜的往返车票费用1000元,应由建兴昌利公司负担。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且遗漏诉讼请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审法院根据李宝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的相关标准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于法有据。李宝华要求按照法院判决做出前一年的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于法无据。关于李宝华的停工留薪期间,一审法院根据李宝华的伤情酌情确定为六个月,并无不当。建兴昌利公司未与李宝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决建兴昌利公司向李宝华支付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09年8月1日至2010年6月26日李宝华停工留薪期满之日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亦无不当。李宝华向建兴昌利公司主张2009年7月及停工留薪期满之后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李宝华要求建兴昌利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及交通费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未予处理,亦无不当。因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无误,且未遗漏诉讼请求,故李宝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宝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宝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佘 卫
审 判 员 蔡 宁
代理审判员 盛春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铁笑鸥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