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恩与沈阳市北陵公园管理中心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马俊恩与沈阳市北陵公园管理中心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8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俊恩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北陵公园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江涛,该单位主任。
再审申请人马俊恩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北陵公园管理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俊恩申请再审称,沈阳市北陵公园管理中心与其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沈阳市北陵公园管理中心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为其缴纳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中,在(2011)沈中民五终字第604号生效判决书已经认定沈阳北陵公园管理中心与马俊恩于2010年10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马俊恩与沈阳市北陵公园管理中心之间在2010年11月之后即不存在劳动关系,沈阳市北陵公园管理中心亦无义务为马俊恩缴纳2010年11月之后的社会保险,故原审法院对马俊恩要求沈阳市北陵公园管理中心为其缴纳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社会保险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马俊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俊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永才
代理审判员关鹿凝
代理审判员陈德巍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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