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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士江与北京福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61

祁士江与北京福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申字第60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祁士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福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纪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云红。

  委托代理人:闫建国。

  再审申请人祁士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福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环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9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祁士江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请求撤销原判主文第六项,改判福环物业公司支付其加班劳动报酬21204.58元。理由:原判认定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一致,原审期间其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调取相关劳动合同原件、手工填写的考勤表及公司指纹打卡机考勤记录,但原审法院均未调取,导致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错误判决。

  被申请人福环物业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2013年8月30日的庭审笔录显示,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根据祁士江的申请,向福环物业公司调取相关证据。福环物业公司表示公司没有手工填写的考勤表,只有已向法院提供的考勤表,且公司不用指纹打卡机进行考勤记录,承认与祁士江存在劳动关系。后祁士江当庭表示不再申请调取合同。故不存在祁士江所称一审未调取相关证据的问题;对于加班劳动报酬问题,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11月19日至2010年3月5日,祁士江与福环物业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此期间不存在加班费问题。福环物业公司一审时提交了祁士江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的考勤表,虽显示祁士江有周六日出勤情况,但公司已安排其补休。2011年6月前的出勤情况,因祁士江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未予支持。故一审判决所做处理并无不当。本案审查期间,祁士江亦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支持其再审主张。

  综上,再审申请人祁士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祁士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磊

代理审判员孙颖颖

代理审判员申志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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