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平与北京格瑞时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孙平与北京格瑞时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6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格瑞时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孙平因与被申请人京格瑞时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1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平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本末倒置。我与格瑞公司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调解,双方于2013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格瑞公司同意支付我30000元赔偿金。该协议系对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付的赔偿金。事实上,格瑞公司对于我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在职期间内的工资迟迟未予支付。我多次索要,格瑞公司屡屡推脱并无耻狡辩。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孙平与格瑞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曾达成调解协议,因协议中有"孙平自愿放弃申请请求,双方不再就劳动争议向对方主张权利义务",该协议应视为孙平已放弃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权利。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作出驳回孙平诉讼请求的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孙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孙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汉丽雯
书 记 员 姜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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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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