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华隆仪表有限公司与闫晓秋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铁岭市华隆仪表有限公司与闫晓秋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007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铁岭市华隆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廷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晓秋。
再审申请人铁岭市华隆仪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闫晓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铁民三终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铁岭市华隆仪表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不应支付社会保险费和经济补偿金。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铁岭市华隆仪表有限公司为闫晓秋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闫晓秋2007年至2012年在铁岭市华隆仪表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给付闫晓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故原判决铁岭市华隆仪表有限公司给付闫晓秋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最低工资差额42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60元并无不当。铁岭市华隆仪表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铁岭市华隆仪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铁岭市华隆仪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禹政一
代理审判员 谭 斌
代理审判员 闫劲松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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