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君玉与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吴君玉与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民申字第006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君玉。
委托代理人:毛勤国,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江南,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劲,该公司副经理。
再审申请人吴君玉因与被申请人宜昌瑞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君玉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为工伤认定的主管部门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君玉要求确认其左膝半月板损伤系因工受伤的请求,不属法院受案范围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法院未尽法定告知义务,没有给申请人指明法律救济途径。本案中,人民法院认为不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告知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获得赔偿。吴君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亡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吴君玉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吴君玉要求法院确认其左膝半月板损伤系因工受伤,原审认定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关于吴君玉主张原审法院未尽法定告知义务的问题,吴君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受伤系因工受伤,并要求享受各项工伤待遇。且在申请再审过程中亦请求再审支持其原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吴君玉现认为法院应当告知本案应按侵权责任纠纷来进行赔偿,因吴君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委托专职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主张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工伤,且原审的判决并不影响其另行主张权利。吴君玉认为原审法院未尽法定告知义务,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吴君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君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彭晓辉
代理审判员 李立勇
代理审判员 杨 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艳萍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