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超与中冶矿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肖超与中冶矿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4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冶矿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秉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肖超因与被申请人中冶矿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3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肖超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009年1月1日后,我要求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冶矿公司拒绝签订。判决以2005年4月工资标准确定2011年7月到2012年10月工资标准错误。中冶矿公司应给付二倍工资作为补偿。判决确定"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未到岗付出劳动,确定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标准问题"的事实错误。我主张的职工福利费用,是不需要提供报销票据的,该举证责任在对方。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肖超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肖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段春梅
审判员肖菲
代理审判员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汉丽雯
书记员姜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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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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