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你国际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与薛晓琳劳动争议申请案
欣你国际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与薛晓琳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3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欣你国际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例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艳星。
委托代理人:贾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薛晓琳。
再审申请人欣你国际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欣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薛晓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2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欣你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于2012年11月15日至2012年12月28日与薛晓琳确系劳动关系。薛晓琳称月工资4500元不是事实。在薛晓琳入职时,公司签署意见是根据能力定工资。薛晓琳只是协助孟祥源做其助理工作,实际工作应该是销售业务员,直到薛晓琳离开没有销售额。一、二审判决没有撤销仲裁委员会的判定。一、二审的判决没有提及薛晓琳拿走我方销售资料的电脑。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薛晓琳主张自己的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并提交入职登记表加以证实。对于薛晓琳的月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欣你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在欣你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薛晓琳主张的工资标准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欣你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欣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欣你国际建筑材料(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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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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