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德江与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游德江与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5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德江。
委托代理人李长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明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游德江因与被上诉人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软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游德江及委托代理人李长凤,被上诉人大唐软件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崔杰、崔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游德江在一审法院起诉称:游德江原系大唐软件公司的员工,2012年9月21日从公司离职。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游德江的绩效工资将根据年度考核办法,在考核期结束后按月随工资发放。游德江在职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为大唐软件公司全年的总体收益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大唐软件公司在其离职后以考核不合格为由拒绝发放2012年的绩效工资,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现不服仲裁裁决,故请求:大唐软件公司支付游德江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21日的绩效工资103500元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大唐软件公司在一审法院答辩称:游德江在2012年9月从公司离职,其要求公司按照其2012年的工作月份向其发放年度业绩奖金没有依据。经考核评估,游德江没有达到2012年度绩效考核办法所设定的领取2012年度业绩奖金的条件。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游德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游德江于2007年8月15日入职大唐软件公司,2011年12月14日双方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合同附件二中约定,乙方(游德江)确认已阅读并完全理解甲方(大唐软件公司)的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调整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并全员公示;乙方在甲方的标准职位工资为11500元;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奖金核发将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以及乙方所在团队的考核结果,依照甲方当年度考核办法,根据乙方在考核期内的工作表现及业绩考核结果,在考核期结束后按月随工资发放。2012年9月21日游德江因个人原因从大唐软件公司离职,其离职前的职位为工程服务一部经理。
游德江称其在大唐软件公司工作至2012年9月21日,大唐软件公司应按照2012年其在职的月份向其发放绩效奖金,因其不了解2012年绩效奖金发放的具体标准,故要求大唐软件公司以月工资11500元为基数,奖金按照9个月计算,共计103500元。就上述主张游德江向法院提交了肖志泉的银行卡交易查询单、2012年度中期述职报告予以证明,查询单记载2013年6月28日肖志泉的银行卡内存入45611元,游德江主张上述款项系大唐软件公司向肖志泉发放的2012年的绩效奖金。大唐软件公司对查询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表示肖志泉一直在公司工作,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公司向其发放了年度业绩奖金,肖志泉的奖金发放情况与游德江不具有可参照性。2012年度中期述职报告系打印件,页眉处标注有"行业应用事业部"的文字,报告分为上半年个人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下半年重点工作计划及业绩承诺、对事业部经营发展及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四个部分。大唐软件公司表示述职报告是游德江单方制作,故对述职报告的内容不予认可,根据述职报告也可以证实游德江知晓公司的考核制度。经法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0年、2011年的绩效奖金均是在第二年的4月份左右一次性发放,不存在按月支付绩效奖金的情况,本案诉争的绩效奖金实际上就是2012年的年度业绩奖金。
大唐软件公司称年度业绩奖金的数额并不固定,要按照年度业绩考核的结果发放,游德江不符合领取2012年度业绩奖金的条件。就上述主张大唐软件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组织架构图、劳动合同附件三、行业应用事业部OA办公平台截屏图、《2012年度应用软件解决方案事业部干部(三级经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2012年度考核办法》)、2012年度应用软件解决方案事业部干部考核目标责任书(工程服务一部、工程服务二部,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核算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情况说明是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内容为:大唐软件公司系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0年12月由于战略转型规划需要,本公司决定调整运营管理架构,成立行业应用事业部、金融与安全事业部、运营商业务事业部、终端事业部和增值业务事业部共5个事业部。其中,行业应用事业部由大唐软件公司、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光通信分公司、大唐电信(天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法人单位构成,其下属法人单位的主要资产、人员和业务由事业部统一进行运营和管理,事业部作为本公司的利润中心进行核算和考核。组织架构图显示:应用软件解决方案事业部下设市场部、售前拓展部、工程服务一部等十一个部门,游德江系工程服务一部的经理,应用软件解决方案事业部隶属于行业应用事业部。游德江表示上述证据的出具主体并非大唐软件公司,故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劳动合同附件三的标题为规章制度,其中写明年度绩效考核办法以公司每年发文为准,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规范的内容请登录https://net.cattsoft.com/guizhang/index.htm查阅,游德江在附件三中签字确认,签署日期为2008年10月13日。游德江对劳动合同附件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其表示上述文件是在2008年签署,不能证明2012年的考核办法的公示情况。行业应用事业部OA办公平台截屏图显示:2012年4月19日行业应用事业部下发了"关于发布《2012年度应用软件解决方案事业部干部考核办法(三级经理)》的通知"。《2012年度考核办法》中规定,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即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考核指标包括应用软件解决方案事业部总体考核指标和部门考核指标,具体考核指标及权重详见附件2;当应用软件解决方案事业部年度总体考核指标完成率及考核对象所负责的部门年度考核指标完成率均达到60%及以上时,发放年度业绩奖。附件2为目标责任书,其中载明应用软件解决方案事业部总体考核指标的权重占50%,部门考核指标的权重占50%,部门考核指标又细化为销售收入、合同、项目管理规范水平、客户满意度、管理KPI等项目,责任书中规定年业绩奖金的标准为年基薪的50%。考核结果核算明细表中显示,游德江2012年度总体考核指标完成率为46.28%。游德江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其表示大唐软件公司从未向其公示过2012年的考核办法,对于考核条件其也只是大致了解。
游德江以要求大唐软件公司向其支付绩效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游德江的申请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及其附件、情况说明、组织架构图、行业应用事业部OA办公平台截屏图、《2012年度考核办法》、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核算明细表、中期述职报告、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游德江与大唐软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二中约定:"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奖金核发将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以及乙方所在团队的考核结果,依照甲方当年度考核办法,根据乙方在考核期内的工作表现及业绩考核结果,在考核期结束后按月随工资发放。"根据以上内容,法院可以确认,游德江主张的绩效奖金并非固定金额,奖金核发要经过年度考核,且与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游德江所在部门的考核结果相关联。大唐软件公司就游德江知晓2012年绩效考核办法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附件三、行业应用事业部OA办公平台截屏图、《2012年度考核办法》、目标责任书等证据。劳动合同附件三虽然是在2008年签署,但根据附件三的内容,法院可以确认通过内网OA系统发布规章制度系大唐软件公司向员工公示规章制度的方式,截屏图则反映出《2012年度考核办法》、目标责任书通过OA系统进行公示的过程。游德江作为大唐软件公司的部门经理,其称不清楚2012年的工作目标和考核标准本身就有悖常理,而在其提交的2012年度中期述职报告中明确记载了上半年个人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下半年重点工作计划及业绩承诺、对事业部经营发展及管理等方面的建议等四方面的内容,述职报告的内容亦可印证游德江知悉《2012年度考核办法》相关内容之事实,故法院对于大唐软件公司提出的《2012年度考核办法》已向游德江公示的主张予以采信。现大唐软件公司提交考核结果核算明细表的内容与《2012年度考核办法》的规定相匹配,在游德江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于考核结果核算明细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考核结果核算明细表的内容,游德江不符合领取年度业绩奖金的条件,故法院对于游德江要求大唐软件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21日的绩效工资103500元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判决:驳回游德江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游德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上诉理由是:大唐软件公司《2012年度应用软件解决方案事业部干部(三级经理)考核办法》内容模糊、笼统,未涵盖"劳动者提前离职"等特殊情况。游德江本人实际付出劳动,就应当获得任职期内的相应的劳动报酬,应采用"分摊折算"的方法,即以游德江所在部门全年考核分数折算全年应得绩效奖金,并根据游德江离职时点占据全年的工作量百分比计算游德江应得绩效奖金。游德江的相关资质证书在离职后一直被大唐软件公司扣留以用于公司其他后续工作,游德江虽然于2012年9月离职,但在其后很长的时间内实际是依旧在为公司做出贡献。一审法院在办案中存在多次违反程序的问题。
大唐软件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大唐软件公司所提交的与游德江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二)中明确约定奖金的核发将结合公司的经营业绩完成的情况以及游德江所在团队的考核结果,依照公司当年度考核办法,根据游德江在考核期内的工作表现及业绩考核结果,在考核期结束后按月随工资发放;附件(三)中明确约定年度绩效考核办法以公司每年发文为准。以上证据均表明大唐软件公司每年度均会对绩效考核办法重新修订,对游德江所在部门及个人进行年度考核。2012年度绩效考核办法系大唐软件公司依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对以往相关绩效考核办法所做的调整,为企业自主管理行为。游德江自2007年入职后均依照大唐软件公司的历年绩效考核办法领取年度绩效奖金,其所提交的2012年度中期述职报告中明确记载的内容可证实其知悉2012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并据此开展相关工作。现其以2012年绩效考核办法内容抽象、笼统以及未能涵盖"劳动者提前离职"等为由上诉主张该考核办法系约定不清、不完备,大唐软件公司应按照公平、按劳分配的原则向其发放奖金,对此,本院认为该上诉理由不具合理性,不能有效支持其上诉主张。大唐软件公司对游德江进行了2012年度绩效考核,游德江所得分数不符合领取年度绩效奖金的条件,一审法院在游德江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大唐软件公司提交的考核结果核算明细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不持异议。游德江以2011年度绩效考核标准计算2012年度绩效奖金毫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游德江关于相关资质证书在离职后一直被大唐软件公司扣留以用于公司其他后续工作,以证明在离职后很长的时间内依旧在为公司做出贡献,故应获得相应绩效奖金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不存在游德江上诉所称程序违法的情形。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游德江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游德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海鹏
代理审判员 姚 红
代理审判员 徐钟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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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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