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张庆升与北京雪莲羊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0-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13

张庆升与北京雪莲羊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59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庆升。

  委托代理人林中虎,北京市嘉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雪莲羊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金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志刚。

  上诉人张庆升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4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2月,张庆升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06年6月19日,我的妻子曹爱明(北京雪莲羊绒股份有限公司车间工人。曹爱明于2006年7月7日认定为工伤(工伤证号00073299),于2007年7月23日经北京市大兴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壹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手术后,曹爱明一直处于植物人生存状态,自受伤之日起先后在北京医院协会右安门医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北京市大兴区红星医院住院治疗,直到2012年8月13日14时在北京市大兴区红星医院因并发症死亡。曹爱明因工伤致残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并最终导致死亡,应属于因工伤死亡情况,依法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并且在长期住院过程中,曹爱明及家属也自行垫付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不予报销的部分医疗费,这一部分医疗费也应由雪莲公司负担。曹爱明死亡后,家属向北京雪莲羊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莲公司)多次要求曹爱明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承担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部分医疗费,但一直被雪莲公司无理拒绝至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判决雪莲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2、判决雪莲公司支付医疗费60000元;3、判决雪莲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9140元;4、判决雪莲公司支付交通费20000元;5、判决雪莲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雪莲公司承担。

  雪莲公司辩称:曹爱明的情况不符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发放条件,不同意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张庆升主张的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经查我公司已经从社保领取住院伙食补助费17700元,且将该笔费用发放给曹爱明家属,所以不同意其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曹爱明住院期间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张庆升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相应的伤残的待遇。

  曹爱明于2006年6月19日受伤,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7月7日认定曹爱明所受的伤害为工伤,2007年7月23日,北京市大兴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曹爱明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壹级,2012年8月13日曹爱明死亡。曹爱明系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故张庆升请求雪莲公司支付曹爱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张庆升请求雪莲公司支付曹爱明住院期间不符合工伤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张庆升请求雪莲公司支付曹爱明2006年7月7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故对张庆升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张庆升要求雪莲公司支付其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张庆升要求雪莲公司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判决:驳回张庆升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张庆升不服,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1、曹爱明2006年因工伤致残处于脑死亡状态,但直至2012年因并发症无法医治而宣告死亡,她应属于因工伤死亡情况,依法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2、原审法院错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支持曹爱明的医疗费及交通费,属适用法律错误,对该部分请求应适用尚未废止的《劳动保险条例》;3、曹爱明于2006年受伤住院,应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待遇,雪莲公司直到2012年10月22日才支付了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13日期间的部分伙食补助费,因公司拖欠行为是连续的,从2012年10月22日张庆升得知拖欠行为至2013年8月6日提起仲裁,并未超过一年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4、因曹爱明发生事故后,家属受到巨大的精神损害,雪莲公司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张庆升上诉至本院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支持张庆升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雪莲公司负担。雪莲公司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5年张庆升之妻曹爱明入职雪莲公司,为车间工人。2006年6月19日,曹爱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一辆摩托车撞伤,摩托车车主逃逸。2006年7月7日,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曹爱明所受的伤害为工伤。2007年7月23日,北京市大兴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曹爱明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壹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曹爱明受伤后,先后在北京市右安门医院、北京市大兴区医院、北京市大兴区红星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8月13日,曹爱明在北京市大兴区红星医院死亡。

  2007年8月2日,雪莲公司依据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朝阳社保中心)核发的《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数额,向张庆升支付了曹爱明伤残津贴1476.36元、护理费1504.0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369.6元。2012年10月22日,雪莲公司依据朝阳区社保中心核发的《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待遇申领表》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向张庆升支付了曹爱明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13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7700元。雪莲公司依据朝阳区社保中心核发的《北京市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数额,向张庆升支付了曹爱明丧葬补助金28032元,并于2012年9月开始向曹爱明之父曹维臣、曹爱明之母李兰荣、曹爱明之子张涌琦支付抚恤金,在其核准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栏未见书写工亡补助金内容。

  2013年8月6日,张庆升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雪莲公司支付: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2、医疗费60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4570元;4、交通费200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2013年11月15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283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张庆升的全部申请请求。雪莲公司同意该裁决,张庆升不同意该裁决,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2831号裁决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9)、因工死亡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10)、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待遇申领表、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首页、银行进帐单、工伤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曹爱明于2006年6月19日受伤,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7年7月7日认定曹爱明所受的伤害为工伤,2007年7月23日,北京市大兴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曹爱明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壹级,2012年8月13日曹爱明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曹爱明系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故张庆升请求雪莲公司支付曹爱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中,张庆升上诉认为应当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因此要求雪莲公司支付曹爱明住院期间不符合工伤规定报销的医疗费及交通费。但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在国家尚未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法律、行政法规之前,各类企业仍要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当地政府已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执行当地新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在曹爱明死亡前已实施,故本案不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张庆升的上诉意见与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张庆升请求雪莲公司支付曹爱明2006年7月7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张庆升主张其向公司主张过住院伙食补助费,亦未出示相关证据,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张庆升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张庆升要求雪莲公司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张庆升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庆升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东

代理审判员  杨志东

代理审判员  杨海燕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 杰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