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帅与广州市北达技工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张忠帅与广州市北达技工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0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忠帅。
委托代理人:李辉洪,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北达技工学校。
法定代表人:徐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锦林,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忠帅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张忠帅于2008年10月入职广东北达经贸专修学院工作,任职物流教师。张忠帅与该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广州市北达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北达学校)认可上述劳动合同,并认可北达学校与该学院的工作年限。一审庭审过程中,北达学校确认2011年4月前由该学院使用张忠帅劳动力,之后则由北达学校使用,张忠帅是受调派到北达学校处工作。
张忠帅于2013年9月12日起开始没有上班。北达学校于9月26日向张忠帅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是:“由于自2013年9月12日以来,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已连续旷工8天,已严重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考勤管理规章制度,并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计划,在此期间,学校多次以电话等方式均联系不到您本人。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正式通知您:学校将与您正式解除劳动合同,请您收到此通知书后,两日内回学校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将予以自动离职处理”,落款时间是2013年9月25日。张忠帅于2013年10月2日收到上述通知书,于同月24日回到北达学校处办理离职手续。张忠帅确认北达学校在2013年9月25日以口头方式告知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张忠帅因与北达学校发生劳动争议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北达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2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该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穗南劳仲案字(2013)12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北达学校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张忠帅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500元,并驳回张忠帅其他仲裁请求。北达学校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
张忠帅主张2013年9月12日没有上班是为处理北达学校的公务而于当日下午口头当面向校长请假,2013年9月13日至19日是因家里有急事而同样以口头请假方式向校长请假,到期后因为事情还没有处理完,而且北达学校并没有催其回去上班(直到9月25日才打电话要求解聘其),所以没有向北达学校申请过延长请假时间。张忠帅为证明其已经向北达学校请假,提供一份录音资料,主张是其与北达学校校长易浩然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的电话交谈内容,该录音资料为两人对话,内容如下:“北达学校:易校,我这个事情你处理的不光彩啊。易浩然:什么事情啊?北达学校:那天早上我说我请假,你说谁没个急事,你说办手续,我说真的来不及,你搞的我都算旷工,还有12号也算我旷工,12号我去给你拉人事了,我去弄那个物流证的事。易浩然:我知道,那个我都没算你旷工,我告诉雪姨说算啦,你是去帮学校办事,你说请假,雪姨又说你没来请假又走了,又不回来,她不知道他就说算你旷工,我说算了反正都什么了”。北达学校否认上述录音的真实性。
北达学校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供《考勤及假期管理制度》、《教职工考勤制度补充说明》、《考勤工作制度》,《考勤及假期管理制度》中第六条规定:请假手续,员工请事假需填写请假申请单提前申请……紧急事假或病假等无法提前申请,需在当天9点30分之前以电话或邮件等方式申请,休假完上班后,需补交请假申请单,否则一律以旷工处理;第十一条第二点规定:月旷工达三次或当年累计旷工≥3天,公司可向该员工发出《警告信》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予以违纪辞退。北达学校还提供由其工作人员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内容均是反映北达学校于2012年3月1日下发了《考勤及假期管理制度》并向在职教职员工每人发放一份,在教职员工大会时进行了宣传,在公告栏进行了张贴。张忠帅对北达学校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予以确认,认为北达学校从未向其告知过上述规章制度内容。
北达学校提供了其工作人员与张忠帅在2013年9月25日的网络QQ聊天记录,其中记录张忠帅表示现在回不去并要求请假,并说明过了十一再回去。张忠帅对上述聊天记录不予确认。
以上案件事实,有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本案庭审笔录为证,予以确认。
北达学校在原审诉称:张忠帅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前提下于2013年9月12日起至同年10月23日长达42天之久均未在工作岗位上。虽然张忠帅理由是家里有事需要回去处理,并已经向校长请假,但是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退一步讲,即使张忠帅已经向校长请假的事实存在,那么其请假的时间也是从事9月12日起至9月19日,9月19日至21日为法定中秋休假时间,22日开始上班。但张忠帅未履行任何手续甚至未向北达学校作出任何说明的情况下继续旷工。26日上午,北达学校与张忠帅通过QQ建立联系,张忠帅无正当理由拒绝回学校上班。在此情况下,26日下午北达学校才向张忠帅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张忠帅回学校说明情况,办理手续。10月2日张忠帅收到此通知书,但张忠帅未对通知书表示任何异议,直到10月24日回北达学校处办理离职手续。北达学校作为民办学校,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均通过校内公告、入职说明、发放到个人等多种形式向师生进行送达。张忠帅长达42天不在工作岗位上,学校很难及时找到合适的老师代替,张忠帅长时间旷工,造成严重影响。北达学校催告张忠帅履行义务不是北达学校的法定义务。《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未规定用人单位的催告义务,张忠帅作为老师,无故不给学生上课,理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况且北达学校提供了QQ聊天记录,此记录完全可证明北达学校催告过张忠帅回校上班,但张忠帅拒绝上班的事实。张忠帅的月工资为2061元,而不是2850元。张忠帅长期旷工的事实存在并成立,北达学校与张忠帅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现不服穗南劳仲案字(2013)1217号裁决书,请求判令:北达学校不应支付张忠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500元。
张忠帅在原审辩称:北达学校单方解除与张忠帅的劳动合同不合理。张忠帅在事前已经向北达学校校长请假且得到其批准。北达学校单方解除与张忠帅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从未送达给张忠帅,故北达学校以相关制度要求张忠帅解除劳动合同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支持,应当赔偿北达学校。即使从9月22日开始张忠帅算旷工,但北达学校需先提醒张忠帅去上班之后才可以采取措施,北达学校不履行该义务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意仲裁委认定的张忠帅月工资为2850元。
原审法院认为:北达学校、张忠帅双方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异议,予以确认。双方均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双方对张忠帅在2013年9月12日之后没有上班不存在异议,而张忠帅也承认2013年9月22日至25日期间没有向北达学校请假而无上班,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如下:张忠帅是否已经向北达学校申请2013年9月12日至19日期间请假并获得批准;北达学校以张忠帅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争议肇因于北达学校以张忠帅2013年9月12日之后不上班属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张忠帅应当就其上述期间不上班具备合理合法依据提供证据证实。张忠帅主张在2013年9月12日之后没有上班系因为需要为北达学校办理公务以及家中有急事处理,并已在事前向北达学校校长口头请假获得批准,其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虽然张忠帅提供了录音资料以证实,但是并无法确认录音中的对话双方确是张忠帅与北达学校校长。而即使该录音的确来源于张忠帅与北达学校校长之间的对话,根据对话内容仍只能判断北达学校校长确认9月12日张忠帅是为北达学校办理公务而没有上班,但不足以证明张忠帅已经就2013年9月13日至19日期间向北达学校请假而得到批准。张忠帅的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张忠帅主张不予采信,认定张忠帅没有向北达学校申请2013年9月13日至19日期间请假并得到批准。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张忠帅在2013年9月13日至9月25日期间有8天工作时间(休息日和中秋节假期不属于工作时间)未经批准不上班,而且其也没有举证证实其确实因为家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而无法办理请假手续,因此足以认定张忠帅上述期间不上班属于旷工行为。虽然北达学校没有举证证实其在张忠帅旷工期间曾主动进行过联系,但此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张忠帅作为劳动者,理应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按照北达学校的管理制度按时上班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其在长达8天的时间内没有请假而旷工,事后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不上班具备正当理由,应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不能因为北达学校没有进行提醒而免除张忠帅承担因严重违纪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情形下的劳动合同强制解除权,该项权利为法定权利,即使北达学校的规章制度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北达学校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告知张忠帅,并不影响北达学校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该权利。北达学校于2013年9月26日以旷工为由向张忠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张忠帅认为北达学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赔偿金的理据不足,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北达学校无需向张忠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500元。一审受理费10元,由张忠帅负担。
上诉人张忠帅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判决驳回北达学校的诉讼请求,北达学校应向张忠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5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北达学校承担。
北达学校答辩称:不同意张忠帅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期间,张忠帅提交移动电话通讯清单、教职工通讯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网页下载的气象要闻、新浪新闻打印件,工作会议记录、教职工考勤制度补充说明、仲裁调解书、解除合同协议、承包经营合同、录像,拟证明其有请事假并获得批准,自其2013年9月13日获批事假起至2013年9月25日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北达学校均未与其联系;2013年9月22日、23日受台风影响,北达学校实际上是停课;北达学校处于解体边缘,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是为掩盖该校有计划有预谋经济性裁员的目的。北达学校认为,张忠帅提交的证据均不属新证据,部分证据是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或一审程序中提交过的,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该校在2013年9月22日、23日也未因天气原因放假。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符。
本院认为,对于北达学校是否违法解除与张忠帅的劳动关系这一焦点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二审期间,上诉人张忠帅虽补充提交了部分证据,但从其提交证据的内容来看,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被获准事假,遭到北达学校恶意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对上诉人张忠帅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0元,由张忠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丹
审 判 员 邹群慧
代理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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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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