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文伟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0-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88

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文伟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株中法民四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何,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伟。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上诉。

上诉人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机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株天法民一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方机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何、被上诉人文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11年8月1日,原告文伟与被告南方机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2年8月1日止,当月12号支付工资,其中基本工资每日15元、岗位工资每日15元、技能工资每日30元。同时原告进入被告公司上班,从事装配钳工工作。2012年6月4日,原告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并于2012年6月16日出院。合同期满后,原告继续到被告公司报到上班,但被告公司未具体安排原告工作。2012年11月起原告就未在被告公司上班,至此,被告公司也不再支付原告工资。2013年1月10日,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受伤属工伤。2013年7月8日,株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受伤构成拾级伤残。尔后,因双方就工伤待遇等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2013年8月6日原告向被告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3年8月16日,原告向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裁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2012年10月即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400.67元,2012年6月即受伤害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2633.43元。

一审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文伟一审诉请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原告解除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本案原、被告虽然签订了1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在原合同期满后,原告继续到被告公司报到,被告也未提出异议,仍发放了原告2012年9、10月份工资。2012年11月起原告再也未去被告公司,被告公司也随即停发了原告的工资,至此,原、被告已实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故原告请求确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客观事实。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8月1日期间至2013年8月1日期间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9051元是否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之规定,本案原告在2012年8月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继续到被告公司报到上班,被告公司也未提出异议,并支付了相应工资,因此,应视为原、被告同意继续履行原合同。但从2012年11月起,因原、被告已实际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未表示异议,且原告也提出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应确认2012年11月起原、被告已经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此后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既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三、原告要求被告补交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未交医疗保险费4437元、养老保险费12677元、失业保险费1268元、生育保险费444元及工伤保险费1268元,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未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能补办以及因不能补办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应不予支持。四、经济补偿的问题。本案原告因被告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工伤待遇)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2011年8月至2012年10月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年限达1年余2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1个半月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1.5*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400.67元=3610元。五、原告因工负伤,并构成十级伤残,要求被告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工资即7个月*受伤害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633.43元=18434.0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33.43元/月*6个月=15800.5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33.43元/月*6个月=15800.58元,合计50035.17元。六、工伤待遇的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伤残鉴定费,应予以支持。经审查,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日工资60元,月工资应为60元*21.75天=130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规定,结合原、被告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最低为1305元,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9月份工资224.82元、10月份工资941.1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因此,被告应补发原告2012年9月份工资1305元-224.82元=1080.18元、10月份工资1305元-941.1元=363.9元。至于原告要求支付其他工资差额,无事实依据,故不予采纳。原告因工负伤住院治疗12天,一审法院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960元及伤残鉴定费372元。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服装押金5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确凿证据予以佐证,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文伟与被告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二、被告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文伟经济补偿金360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434.0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800.5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800.58元、2012年9月份工资差额1080.18元、10月份工资差额36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960元及伤残鉴定费372元,合计56772.25元;三、驳回原告文伟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一审法院予以免收。

宣判后,南方机电公司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文伟的伤情应与治疗中的医疗事故相关,工伤并不严重。一审时上诉人曾提出司法鉴定的合法请求,但一审法院未予采纳,导致事实不清,判决错误;2、被上诉人仅修养一个月,并在单位上班(且同时在两单位上班),上诉人不应补偿其就业补助金等费用;3、被上诉人不应得到最后两个月的工资补差,我厂工资采用计件方式,被上诉人在最后两个月经常不来上办,缺工,导致工资少是被上诉人的过错造成。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文伟辩称:文伟在上诉人处因工作原因受伤,2013年7月8日,株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已经认定文伟所受工伤为十级伤残,该结论书现已生效。虽然上诉人认为该鉴定结论有误,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驳回其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行为是正确的;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上诉人理应支付文伟该就业补助金;文伟是因工受伤,并没有违反上诉人的公司规章制度,亦没有旷工,因此上诉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文伟足额工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上诉人南方机电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养老保险单,拟证明文伟同时在两个单位上班,其没有失业。被上诉人文伟质证认为,该养老保险单上显示的2012年8月是上诉人南方机电公司为文伟创建养老保险帐户的时间,新单位是2013年6月左右为文伟缴纳养老保险。二审庭后,文伟经本院要求补交了养老保险证明和《聘用员工劳动合同书》,该两份材料证实了文伟系2013年6月与株洲新时代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亦是从2013年7月开始为文伟缴纳养老保险。由于证明上加盖了株洲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中心劳动养老保险审核专用章和业务专用章,合同亦有用人单位印章,因此本院对文伟补交的两份材料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补交的两份材料,本院对上诉人南方机电公司主张被上诉人文伟同时在两个单位上班的内容不予采信。对于一审认证的其他证据,本院亦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另查明文伟离开南方机电公司后,于2013年6月21日与株洲新时代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员工劳动合同书》。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1、劳动部门对被上诉人文伟的十级伤残鉴定能否采信?2、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就业补助金?3、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2012年9、10月份的工资差额?现分析如下:

1、关于被上诉人的工伤伤残级别的确认问题。由于株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3年7月8日作出的株劳鉴2013年1037号鉴定结论书已得出被上诉人文伟的工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依照该鉴定结论书的通知,上诉人南方机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再次鉴定,但是上诉人南方机电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因此应视为上诉人南方机电公司已经认可被上诉人文伟的十级伤残鉴定结果。现上诉人南方机电公司在没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文伟的十级伤残鉴定程序或结论存在错误的前提下,其向一审法院提出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未予采纳并无不妥,本院对被上诉人文伟所受工伤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亦予以确认。

2、关于就业补助金是否给付的争议。虽然被上诉人文伟离开上诉人南方机电公司后,到了新用人单位即株洲新时代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但这并不影响上诉人南方机电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支付被上诉人文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为现行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规定劳动者受工伤并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后,其获取新工作就不能享有原用人单位支付的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工伤而支付其就业补助金,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上诉人南方机电公司不能以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获取新工作为由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因此上诉人南方机电公司主张不应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工资补差的争议。虽然上诉人南方机电公司主张其是按照被上诉人文伟2012年9月、10月的工作量而发放的计件工资,但上诉人南方机电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文伟2012年9月、10月的工作量,因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要求上诉人南方机电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齐被上诉人文伟2012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差额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株洲南方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卢飞虎

代理审判员陈强

代理审判员谢晓红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