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郭锐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0-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3011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郭锐劳动争议上诉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朱国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岩,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韩依水,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锐。

委托代理人宋朋元,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权,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郭锐劳动争议一案,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向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与郭锐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驳回郭锐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请求。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岩、韩依水,被上诉人郭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朋元、张永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郭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05年7月1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并对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的续签、变更、终止、解除,经济补偿、赔偿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3年3月8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收到郭锐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郭锐以其无法全身心的投入工作、想更换工作环境为由申请辞职。2013年3月13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作出《关于郭锐同志辞职信的复函》,不同意郭锐的辞职申请,并于2013年3月26日将该复函送达郭锐。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收到郭锐的辞职申请之日起不再安排郭锐从事飞行工作,郭锐自2013年4月8日起不再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工作。后郭锐向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郭锐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4月8日解除;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郭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人事、身体及飞行档案转移手续,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等暂存手续。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13)第055号仲裁裁决: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4月8日解除。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为郭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人事、身体及飞行档案转移手续,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等暂存手续。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该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郭锐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郭锐已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应予以解除。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郭锐均认可郭锐自2013年4月8日不再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工作,该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3年4月8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之规定,郭锐要求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依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当在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为郭锐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等暂存手续。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郭锐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3年4月8日解除。二、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为被告郭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被告郭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等暂存手续。三、驳回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上诉称,郭锐于2005年7月1日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飞行员,合同有效期至员工退休或死亡才自然终止。2013年3月8日,郭锐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13年3月13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经复函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航总局关于加强飞行人员有序流动的相关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对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进行赔偿,双方对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解除。现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关系不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同时,上诉人没有独立的劳动人事权,被上诉人的相关劳动手续办理及档案转移,都属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人事部门权限,上诉人无法办理。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郭锐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郭锐于2013年3月8日向河南南航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3月13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作出《关于郭锐同志辞职信的复函》,并将该复函送达郭锐。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收到郭锐的辞职申请之日起不再安排郭锐从事飞行工作。郭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上诉人无法办理被上诉人的相关劳动手续及档案转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劳动者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郭锐向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虽不同意郭锐辞职,但不再安排郭锐从事飞行工作,双方认可郭锐自2013年4月8日起也不再到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工作,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4月8日解除并无不当。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双方未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郭锐未对其进行赔偿,劳动关系即不应解除的上诉理由,无相应依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因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要求郭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已无相应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上诉人郭锐系与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故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当为被上诉人郭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上诉人以内部管理权限为由,主张不能办理相关手续,于法无据。因郭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损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可以另案主张相应权益。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金

代理审判员曹逢春

代理审判员王松洋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黄宝珠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