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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盟文苑投资有限公司与蔡新芹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188

北京京盟文苑投资有限公司与蔡新芹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18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京盟文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庆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新芹。
再审申请人北京京盟文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京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新芹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3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京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我方与蔡新芹之间不存在任何用工关系。我方与蒙古国东苑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一、二审法院对我方提交的证据未作审查;(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蔡新芹出国为蒙古国东苑公司提供劳务,双方实际形成了劳务关系。该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认定蔡新芹为京盟公司工作,京盟公司应当向蔡新芹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京盟公司提出该公司与蔡新芹之间不存在任何用工关系,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京盟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京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京盟文苑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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