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素英与金茂(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金茂威斯汀大饭店劳动争议申请案
邸素英与金茂(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金茂威斯汀大饭店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19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邸素英。
委托代理人:吴志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茂(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金茂威斯汀大饭店。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饭店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邸素英因与被申请人金茂(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金茂威斯汀大饭店(简称金茂威斯汀大饭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邸素英申请再审称:(一)金茂威斯汀大饭店在仲裁出示的《部门考勤统计表》、《年假记录》、《员工离职手续清单》是假证;(二)金茂威斯汀大饭店在一审法院出示的《考勤记录》、《年假记录》是假证;(三)一、二审判决明显偏向金茂威斯汀大饭店。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判决,处理并无不当。其理由二审已经详加阐述,不再赘述。邸素英申请再审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邸素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邸素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邸素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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