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佛山市顺德区智力文具包袋有限公司与广东启智数码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35

佛山市顺德区智力文具包袋有限公司与广东启智数码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44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智力文具包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镇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莉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启智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德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宏志,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宗祧。
委托代理人陈尚安,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丹。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智力文具包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启智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智公司)、冯宗祧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冯宗祧于2004年11月21日入职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处从事仓管工作,入职时冯宗祧填写了该厂的员工档案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也没有为冯宗祧参加社会保险。后来,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于2008年12月11日注销。冯宗祧在此工作期间,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在2005年6月到2006年9月,通过冯学新(该厂厂长)的银行账户以转帐方式发放工资给冯宗祧。此后,该厂又通过启智公司发放工资给冯宗祧。
智力公司于2008年12月9日成立,并接收了包括冯宗祧在内的部分原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的工人。冯宗祧从入职至今仍从事仓管工作,智力公司没有为冯宗祧参加社会保险。2010年12月20日,冯宗祧与智力公司签订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冯宗祧现仍在智力公司工作。在此期间,智力公司通过股东王育熠或启智公司的银行账户以转账方式发放工资给冯宗祧。
后来,冯宗祧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确认启智公司、冯宗祧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3)2285号仲裁裁决,裁决确认启智公司、冯宗祧从2004年11月21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启智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是由冯德强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所属行业:文具制造。启智公司是于2003年6月25日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位于顺德区伦教街道集约工业区创业路5号,法定代表人是冯德强,股东是冯德强、冯学新,经营范围是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制造:文具,玩具,电子产品,包、袋制品,小家电,教学设备,系统集成及上述产品的零配件、原辅材料;数码相机、MP3播放器及其芯片的研发、销售。智力公司是于2008年12月9日登记成立的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与启智公司一致,法定代表人是冯学新,股东是冯德强、冯学新、王育熠,经营范围是文具,玩具,电子科技产品,包、袋制品。启智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及智力公司存在加工合同关系,由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及智力公司为启智公司加工笔袋、书包等产品。
在庭审,法院到冯宗祧的工作场所了解。经启智公司、冯宗祧及智力公司确认,冯宗祧所管理的仓库位于上述经营场所的一层及二层,在仓库内存放的物料均用于智力公司生产制造文具笔袋。智力公司的生产车间设在二层,与冯宗祧管理的仓库在同一层。冯宗祧确认生产车间的工人均到其所管理的仓库取料。启智公司的办公室设在同一幢楼的一层,生产车间设在另一幢楼的一层。启智公司与智力公司在车间所制造的产品不同,启智公司制造的是电子产品,智力公司制造的是文具笔袋。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冯宗祧与启智公司还是智力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冯宗祧入职时所填写的员工档案表,可知冯宗祧是受原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所招聘。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注销后,智力公司在2008年12月9日登记成立后就接收了包括冯宗祧在内的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部分工人,冯宗祧在智力公司处仍从事仓管员工作,工作岗位至今一直未有变更。另外,根据冯宗祧陈述及法院到冯宗祧的工作场所核实,冯宗祧所管理的仓库堆放了智力公司用于生产文具笔袋的物料,智力公司的生产车间就在仓库旁边,生产工人都在冯宗祧所管理的仓库取料。虽然启智公司与智力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均为同一地点,但启智公司的办公室、生产车间并没有与智力公司的生产车间合并在一起,且双方所制造的产品明显不同。因此,冯宗祧事实上一直在智力公司的仓库处工作,且该仓库并不受启智公司管理或支配。对于冯宗祧的大部分工资是通过启智公司的银行账户发放的情况,因启智公司与智力公司以同一地点登记经营场所,启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德强、智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学新同是两公司的股东,智力公司通过启智公司的银行账户发放工资只是反映智力公司与启智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关系,但并不能实质改变冯宗祧在智力公司处工作的事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法院查明事实,冯宗祧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注销后,被智力公司接收并任职仓管员工作至今,冯宗祧与智力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冯宗祧受智力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仓管员工作并接受劳动报酬,冯宗祧所提供的劳动是智力公司生产制造笔袋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规定,法院确认冯宗祧与智力公司自智力公司成立之日即2008年12月9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冯宗祧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的工作年限,因非冯宗祧本人原因在该厂注销后到智力公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将冯宗祧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智力公司的工作年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冯宗祧与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智力文具包袋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9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智力文具包袋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智力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对(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改判;二、确认冯宗祧2004年至2008年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的工作年限与智力公司无关,智力公司只需对冯宗祧2008年至2013年的工作年限负责;三、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理由是: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体现在对冯宗祧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的工作年限应由谁负责的认定上出现错误。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在2008年注销,当时智力公司并没有邀请冯宗祧来工作,而是冯宗祧自己选择来智力公司重新就业的,因此一审判决确认冯宗祧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的4年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在智力公司身上是不正确的。
二、启智公司起诉时已把要求确认智力公司与冯宗祧存在劳动关系的要求去掉,但一审判决又把这个要求放入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启智公司答辩称:对一审判决无意见,本案与启智公司没有关系。
被上诉人冯宗祧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智力公司、被上诉人启智公司、冯宗祧在二审诉讼期间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审判决后,广东启智数码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启智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智力文具包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冯学新变更为何镇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由于三方对原审判决确认冯宗祧与智力公司于2008年12月9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均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结合三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冯宗祧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合并计算为在智力公司的工作年限;2.原审判决追加智力公司为第三人并确认其与冯宗祧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对于冯宗祧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的工作年限是否应当合并计算为在智力公司的工作年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因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于2008年12月11日注销,智力公司于2008年12月9日成立后即接收了冯宗祧等原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的工人。在此期间,冯宗祧一直在原工作场所从事仓管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变更为智力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冯宗祧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其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智力文具手袋厂的工作年限依法应当合并计算为在智力公司的工作年限。原审处理正确,予以维持。
对于原审判决追加智力公司为第三人并确认其与冯宗祧存在劳动关系,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本案中,启智公司不服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审查后认为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智力公司,遂依法追加智力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判决确认其与冯宗祧存在劳动关系,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智力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智力文具包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 川
代理审判员 钟 玲
代理审判员 谢达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梅花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