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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宏与北京大仁雅居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093

李佩宏与北京大仁雅居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1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佩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大仁雅居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宇耕,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大仁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宇耕。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图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友杰。
再审申请人李佩宏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大仁雅居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大仁雅居乐公司)、北京大仁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图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佩宏申请再审称:(一)劳动者在北京图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作的起止时间不应由劳动者来举证;(二)法院不应采信大仁雅居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三)既然我及被申请人双方均认可2009年度及2010年度的考勤卡,考勤卡中所载明的延时加班事实法院应予以认可。劳动者的诉求理应受到认可,劳动者的权益理应受到保护;(四)我被大仁雅居乐公司非法开除,私人物品被公司非法扣留。一、二审法院均没有调查取证,也没有采信我提供的录音证据,却认定我没有提供此项证据,属于明显判决不公。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李佩宏主张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况,二审法院根据大仁雅居乐公司提交的打卡记录认定李佩宏确有休息日加班情形,并判决大仁雅居乐公司支付李佩宏相应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李佩宏要求加班费数额超出法院认定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李佩宏主张大仁雅居乐公司占有其个人物品,大仁雅居乐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李佩宏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二审法院驳回李佩宏此项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李佩宏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李佩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佩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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