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浩然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孟浩然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14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浩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连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孟浩然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6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浩然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认定关于工资标准问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资进行了约定,但国信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并无工资条款的内容,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约定;(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二审判决认为应由我提供工作年限的证明,违反最高法院劳动法解释一关于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规定。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国信公司提交意见称:我方认为二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方认可二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孟浩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工作已满10年,二审法院确定其5天的年休假天数并无不当。孟浩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孟浩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孟浩然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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