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亮与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唐玉亮与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4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玉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洪斌,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唐玉亮与被申请人重庆新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湖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玉亮申请再审称:(一)新龙湖公司系违法解除合同。主要理由为:1.唐玉亮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新龙湖公司的部分规章制度,但尚不构成严重违纪的行为,新龙湖公司不应据此辞退唐玉亮;2.新龙湖公司的规定未经民主程序制订,应属无效。(二)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主要理由为:1.一审法官利诱、强迫唐玉龙接受调解;2.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违法,且转为普通程序后开庭前未履行告知义务;3.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只有一名审判人员参加庭审活动违法。唐玉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新龙湖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唐玉亮与新龙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辱骂同事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新龙湖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规定,重大过错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给予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该《员工奖惩条例》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并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唐玉亮作为新龙湖公司员工,应当知晓《劳动合同》、《员工奖惩条例》的内容。唐玉亮驾驶私家车进入业主小区被阻止后,使用公司对讲设备与他人争吵、辱骂同事,唐玉亮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劳动合同》、《员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新龙湖公司据此对唐玉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符合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二)关于一审法院审判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1.一审程序中案件承办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试图促成和解,符合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优先原则。唐玉亮认为存在利诱、强迫调解情形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在法庭调查前裁定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符合法律规定;3.对于唐玉亮提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只有一名审判人员参加庭审活动的问题,经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一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审理程序合法,唐玉亮的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综上,唐玉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玉亮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春晓
代理审判员何云海
代理审判员陈福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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