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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庆与北京金正东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27

王国庆与北京金正东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0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国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金正东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国枫,该公司总裁。
再审申请人王国庆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正东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金正东人力资源公司)、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集团公司(简称国际展览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2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国庆申请再审称:(一)2010年的年假认定存在错误,应以终止协议签字生效日2010年11月30日为准;(二)同工同酬法律有明文规定,有法不依,临时工拿着低薪做着同等的工作;(三)开庭时未向当事人宣读权利,有枉法裁判之嫌,法律的天秤失衡于打工者。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金正东人力资源公司、国际展览中心提交意见称:我方认可二审判决结果,并已履行完毕。王国庆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方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金正东人力资源公司在2010年12月已经安排王国庆休当年的年休假,并按王国庆的正常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了2010年12月工资,王国庆要求金正东人力资源公司及国际展览中心支付2010年未休年假工资,缺乏事实依据。金正东人力资源公司与王国庆就工资标准已达成合意,王国庆要求支付同工同酬工资差额,亦缺乏事实依据。王国庆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王国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国庆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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