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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京富与北京德华泰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87

王京富与北京德华泰美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18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京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德华泰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德铧,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京富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德华泰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德华泰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京富申请再审称:本案中,我要求补发劳动关系尚存期间的工资时,德华泰美公司主张由于营业执照被吊销,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法院判决我败诉。本案判决与以前的判决相互矛盾,内容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德华泰美公司于2011年10月1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王京富与德华泰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11年10月12日依法终止。王京富要求德华泰美公司支付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的工资待遇,缺乏依据。王京富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京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京富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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