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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久魁与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清分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078

王久魁与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清分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22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久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清分公司。
负责人:朱加才,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广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王久魁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清分公司、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4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久魁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我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王久魁要求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清分公司、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在2000年9月至2012年1月期间中级汽车维修材料工与普工之间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二审法院驳回王久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王久魁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久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久魁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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