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魏晓凤等诉鞍钢实业集团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5-10-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249

魏晓凤等诉鞍钢实业集团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鞍民一终字第002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晓凤。
委托代理人:陈峰,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钢实业集团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肃。
原审第三人: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同美,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魏晓凤与原审被告鞍钢实业集团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实业铁路公司)、原审第三人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汇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铁东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魏晓凤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晓凤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峰,被上诉人鞍钢实业铁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肃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菏泽汇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晓凤一审诉称:原告是魏振德的女儿,2012年3月,因魏振德无户口,以魏克峰的名字到被告处从事铁路路线维护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签订书面安全协议书,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2年6月8日6时40分许,魏振德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鞍山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魏振德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认为,魏振德与被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无法提供魏振德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死者与原告之间的关系证明为由未确认魏振德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原告的近亲属魏振德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鞍钢实业铁路公司一审辩称:一、我公司与魏振德无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也无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合法有效。二、因为本案以我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合法劳务派遣合同、魏克峰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行为为基础,且我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劳务派遣合同义务,所以,如果魏克峰(包括假冒者魏振德)主张存在“劳动争议”,其能且只能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与我公司无关。三、如前所述,即使魏振德假冒魏克峰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劳动争议之基础),又基于劳动关系由派遣公司派遣到我公司工作,之后又发生了“劳动争议”,鉴于其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依法只能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显然,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应是其主张的合法对象。所以,本案原告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即发生了对象错误。也即,我公司依法不应成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依法更不应该成为“劳动争议诉讼纠纷”的被告。
第三人菏泽汇思公司一审时未到庭,未陈述。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魏振德系父女关系。2012年4月1日,魏振德以“魏克峰”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后第三人依据其与被告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将魏振德派遣至被告处从事养路工作。20l2年6月8日,魏振德因交通事故死亡。魏振德在从事劳务派遣工作期间,第三人以“魏克峰”名义在社会保障机构缴纳了工伤保险。
20l3年6月17日,原告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问题与被告发生争议,向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l3年7月31日做出(2013)鞍劳人仲字第l26号仲裁决定书,该决定记载“因申请人(即本案原告)无法提供20l2年6月8日鞍钢厂区西耐大道矿渣厂破路弯道处交通事故中死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死者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故无法确认申请人所诉死者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不服此裁定,向该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考勤表、安全协议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父亲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被告提供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缴费收据等证据却可以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只是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被告作为用工单位与原告的父亲签订安全协议书,并对其进行考勤,属于必要的管理与培训,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妥,故原告要求确认其父亲魏振德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晓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魏晓凤承担。
魏晓凤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是:1、上诉人父亲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上诉人父亲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期间,受被上诉人管理、从事被上诉人安排的有报酬工作、考勤表及入厂证等诸多证据,完全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认劳动关系成立的各种条件。刑事判决采信的证人李景春的询问笔录,该笔录清楚的说明了上诉人父亲系被上诉人单位职工。2、原审认定上诉人父亲魏振德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父亲与第三人之间《劳动合同》上的签名与《安全协议》的签名明显不符。被上诉人出示的劳务派遣人员名单,该名单中出现上诉人弟弟魏士强的名字,而魏士强从来也没有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及到被上诉人处工作过,原审未出示上诉人父亲在山东省曾经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说明被上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不具有客规真实性。请求撤销原审错误判决,依法确认上诉人父亲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鞍钢实业铁路公司二审答辩认为:上诉人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原审第三人菏泽汇思公司二审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陈述材料。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缴费收据等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是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虽然上诉人提供了考勤表、安全协议书等证据,但只能说明被上诉人是作为用工单位与上诉人的父亲签订安全协议书,并对其进行考勤等,属于必要的管理与培训,其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父亲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另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缴费收据等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但上诉人并没有要求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所以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人父亲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上诉人父亲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期间,受被上诉人管理、从事被上诉人安排的有报酬工作,考勤表及入厂证等诸多证据,完全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认劳动关系成立的各种条件,刑事判决采信的证人李景春的询问笔录,该笔录清楚的说明了上诉人父亲系被上诉人单位职工一节,因被上诉人依劳动派遣协议对劳动派遣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其只是用工单位,上诉人的上述证据材料,不能充分证明上诉人的父亲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对此节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审认定上诉人父亲魏振德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父亲与第三人之间《劳动合同》上的签名与《安全协议》的签名明显不符,被上诉人出示的劳务派遣人员名单中出现上诉人弟弟魏士强的名字,而魏士强从来也没有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及到被上诉人处工作过,原审未出示上诉人父亲在山东省曾经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说明被上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不具有客规真实性一节,对此项主张,上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不真实,亦没有要求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此节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魏晓凤上诉的理由和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魏晓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瑞虹
审 判 员  徐 琼
代理审判员  徐云龙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昆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