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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引学与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30

姚引学与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4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引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凯,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黄春媚。
委托代理人范真子,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引学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百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医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百合医疗公司应支付2010年11月多扣的工资600元予姚引学(该款已履行完毕)。二、驳回姚引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结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百合医疗公司负担,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上诉人姚引学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四个方面的错误。1.百合医疗公司在不与姚引学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但一审法院却称这是企业用工自主经营权的体现,无法律依据,应予纠正。2.百合医疗公司说姚引学未执行岗位调动通知单,未去生产部报到,即按照旷工辞退姚引学,此做法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具备正当理由,也不合法。3.百合医疗公司辞退姚引学的原因和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后勤部负责人出于私心而非公心。姚引学在被辞退时要求支付2013年春节前扣发的2012年双薪,但百合医疗公司拒绝支付,自姚引学离开百合医疗公司多时才由其补发。请求二审法院求证查实,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4.百合医疗公司所谓的制度化加班,员工执行了制度性加班,就要得到与加班相关的那部分薪金和报酬。姚引学在百合医疗公司工作了两年零八个月,工资总额中并没有体现和说明加班费,应当按照平时的两倍支付加班工资。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百合医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770元/月×3个月=831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310元。支付拖欠的加班费12024元及100%的赔偿金12024元,支付由此案给姚引学造成的不当开支及损失5000元,合计45668元。
被上诉人百合医疗公司答辩称:一、对于姚引学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赔偿金,百合医疗公司认为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理由如下:(一)百合医疗公司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将后勤部的部分职能调整到生产部,姚引学的岗位、工资待遇、工作范围、工作量等没有变动。变动的只是管理部门。(二)百合医疗公司此次职能调整合情合法合理。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证人曾某泉已经明确她将公司职能调整情况告诉了姚引学。(三)百合医疗公司已经提前告知姚引学百合医疗公司的职能调整,一审诉讼中曾某泉的证人证言已经证实。(四)姚引学拒绝到新部门报到、工作,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百合医疗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给百合医疗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合理合法。(五)姚引学称其在2013年3月1日至5日有在公司上班,但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笔录第4页中姚引学称其没有前往生产部上班,而证人曾某泉在一审庭审中也明确姚引学在此期间并没有在公司上班。二、对姚引学提出的2010年7月至2013年3月的加班工资23846.4元,不予认同。理由如下:(一)百合医疗公司实行制度化加班,加班工资已包含在总工资当中。(二)百合医疗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考勤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三)对姚引学主张每月工作24天,每月最少多工作了3天的说法不予认同。(四)百合医疗公司提供《考勤制度》中有规定单周属制度化加班、总工资中包含该部分加班费。根据工资条显示,姚引学2011年2月至2012年6月的档案工资应为2166.67元,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档案工资应为2500元。结合姚引学的休息日加班时间、劳动合同约定姚引学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100元/月及《考勤制度》规定2013年1月起加班费核算标准按照1500元/月的标准计发,就证明姚引学的工资总额中已经包含了单周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而且百合医疗公司每月支付给姚引学的档案工资已足额计算姚引学单周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五)一审庭审过程中,证人韦某丹、罗某亮都阐述公司规章制度已在公司公示,在姚引学入职时都有告知其制度化加班事项。三、姚引学提出的不当开支及损失,该项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姚引学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百合医疗公司应否向姚引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310元及赔偿金8310元、支付加班费12024元及100%的赔偿金12024元、不当开支及损失5000元。
关于百合医疗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姚引学原工作部门是“后勤部”,岗位是“管理技术”,职务是“电工”。双方还约定百合医疗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姚引学的工作岗位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后百合医疗公司因机构职能调整,将“电工”从后勤部门调整到生产部,并于2013年3月1日向姚引学发出《岗位调动通知单》,通知姚引学当天到生产部报到,职务、职级、待遇不变。百合医疗公司的该行为是企业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并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姚引学理应服从合理安排,但姚引学在收到《岗位调动通知》后,一直没有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违反了百合医疗公司《考勤制度》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一个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以上的,当自动离职或公司开除处理,并处罚当月薪金”及“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以旷工处理。”的规定。百合医疗公司据此于2013年3月5日作出《辞退通知书》,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该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姚引学上诉认为百合医疗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并请求百合医疗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劳动合同》第三条约定,姚引学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双周工作5天,单周工作6天(每月休息6天);第四条约定姚引学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1100元/月执行。从百合医疗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情况来看,姚引学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为2600元左右。从姚引学提供的工资条来看,其每月领取的工资包括“档案工资”、“工龄工资”、“住房补贴”、“全勤奖”四项,其中档案工资在2166元至2500元之间。除少数月份外,其它月份未发放加班费。上述事实表明,姚引学的单周加班费已包括在应发工资之中,现姚引学再向百合医疗公司主张加班费及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姚引学请求百合医疗公司赔偿其其他开支及损失5000元的问题,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姚引学的上诉请求均无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姚引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行政
审判员陈智扬
代理审判员黄健晖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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