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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莉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2015-10-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45

赵晓莉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4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晓莉。
委托代理人:尹忠华,辽宁正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明,辽宁正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法定代表人:姜长斌,院长。
再审申请人赵晓莉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大民五终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晓莉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把医院的错误强加给赵晓莉,损害其合法权益。赵晓莉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事实不能作为双倍工资基数的计算标准。2.医院的行为构成无故拖欠工资。(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1.二审判决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工资为基数计算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应当按照《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六条计算。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规定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9730元,月平均工资4144元。2.二审判决未支持赵晓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五十二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医院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3.二审判决认为采暖费补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没有法律依据。采暖费补贴是赵晓莉的福利待遇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规定,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赵晓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依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原审法院按照双方原合同确定的月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双倍工资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该工资标准低于2011年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但因赵晓莉并未实际提供劳动,原审法院此项判决并无不当。《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六条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补偿性赔偿,不适用本案情形。故对赵晓莉的此项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医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了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为给付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而本案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医院作出给付赵晓莉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该赔偿标准高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的规定。故赵晓莉再要求医院给付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最后,关于赵晓莉主张医院给付采暖费补贴一节,原审法院以此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赵晓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晓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樊少忠
审判员侯爱军
代理审判员陈晨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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