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K唐山电瓷有限公司与张伟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NGK唐山电瓷有限公司与张伟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2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NGK唐山电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斋藤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振辉。
委托代理人:郭连宝,唐山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伟,NGK唐山电瓷有限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NGK唐山电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唐民一终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NGK唐山电瓷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负责对被申请人进行离岗前身体健康进行检查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终止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违法没有证据证实。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和检测报告认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岗前未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违反法律规定,并判令再审申请人终止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违法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NGK唐山电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雪华
代理审判员 付 强
代理审判员 梁 然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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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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