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华海期货有限公司与杨红飞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0-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80


华海期货有限公司与杨红飞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59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海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晶。

  委托代理人邹媚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红飞。

  上诉人华海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红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9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晶、邹媚丽、被上诉人杨红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海公司在一审法院诉称:自2012年以来杨红飞业绩考核经常不能达到标准,部门主管曾经多次找其谈话并进行培训及辅导,杨红飞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一直未改善。2013年8月30日开始未报送例行周报,2013年10月14日开始负责的网站未更新,杨红飞采取各种消极怠工的方式给华海公司管理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2013年10月14日华海公司通知杨红飞因其不能胜任工作将于30日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履行了提前30日通知解除的程序。华海公司与杨红飞就解除劳动关系进行过多次协商,杨红飞同意按照离职费用结算明细领取相应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华海公司虽未与杨红飞续签劳动合同,但杨红飞仍在华海公司工作,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华海公司无需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差额。华海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第2项结果,不同意其他仲裁裁决结果。请求判令华海公司无需向杨红飞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4350元;2、2013年8月9日至2013年11月22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250元。

  杨红飞在一审法院辩称:其于2010年8月9日至2013年11月22日期间就职于华海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华海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2013年11月22日华海公司违法将其辞退。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华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红飞于2010年8月9日入职华海公司,双方曾签订了期限为2010年8月9日至2013年8月8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杨红飞在华海公司正常工作至2013年11月22日。华海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杨红飞支付工资,2013年8月至11月22日期间实发工资数额分别为4091.15元、2678.53元、3052.61元、2463.49元;2013年12月11日华海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杨红飞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4350元。双方均认可杨红飞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标准为4100元。

  杨红飞入职时系市场营销人员,2011年11月转入客户部工作,2012年7月起于研发部门工作,从事研究分析岗位。就上述工作调动,华海公司主张系因杨红飞不能胜任工作;杨红飞主张系正常工作调动。华海公司未就其上述主张提交相应证据。

  2013年10月14日华海公司以杨红飞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华海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华海期货有限公司营销管理制度》、杨红飞2013年业绩表,其中《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经与您协商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协议,因此公司已在2013年10月14日通知您于2013年11月22日正式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但未见有杨红飞签字;《华海期货有限公司营销管理制度》系为规范市场开发行为,激励市场营销人员而制定,该公司对客户经理进行定级,根据不同的岗位性质分别进行考核,同时载明该公司鼓励非市场开发人员开展市场开发工作;杨红飞2013年业绩表显示当年度其从事市场开发工作业绩。杨红飞对《华海期货有限公司营销管理制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对华海公司解除理由不予认可,故未签收上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主张其并非市场营销人员,不属于上述管理制度考核范围。杨红飞提交了华海公司从业人员信息公示,显示其从事岗位为研究分析,另有客户开发岗位。华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另华海公司主张曾对杨红飞进行换岗培训,但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杨红飞否认华海公司曾对其进行培训。

  就未续签劳动合同原因,华海公司主张因杨红飞不胜任工作,该公司不准备续签劳动合同。

  另查,杨红飞曾以要求华海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华海公司一次性向杨红飞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差额14350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华海公司一次性向杨红飞支付2012年8月9日至2013年11月22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3676元;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华海公司一次性向杨红飞支付2013年8月9日至2013年11月22日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250元;四、驳回杨红飞的其他申请请求。华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海劳仲字(2014)第1188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华海期货有限公司营销管理制度》、杨红飞2013年业绩表、银行明细单、华海公司从业人员信息公示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华海公司与杨红飞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8月8日到期,杨红飞正常工作至2013年11月22日,华海公司理应及时与杨红飞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华海公司主张因杨红飞不能胜任工作,该公司不准备续签劳动合同,应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做出处理。上述未续签劳动合同之理由并非该公司不与杨红飞续签劳动合同之合理抗辩,故华海公司应向杨红飞支付2013年8月9日至11月22日期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仲裁裁决结果未高于法定标准,对此予以确认。11204.21(4091.15元*16/21.75+2678.53元+3052.61元+2463.49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华海公司以杨红飞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该公司提交的《华海期货有限公司营销管理制度》系为激励市场营销人员制定,适用于客户经理定级考核。而杨红飞提交的华海公司认可真实性的华海公司从业人员信息公示显示该公司岗位包括研究分析岗位、客户开发岗位等,双方亦认可杨红飞入职时系市场营销人员,自2011年11月转入客户部工作,2012年7月起于研发部门工作,从事研究分析岗位。现杨红飞主张其本人不属于市场营销人员,不适用上述营销管理制度,而华海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杨红飞转入研发部门工作后仍适用上述营销管理制度进行考核,故该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杨红飞不能胜任工作,确有不当。退言之,即便依华海公司所述杨红飞确不能胜任工作,华海公司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公司曾因杨红飞不能胜任工作而对其进行调岗或培训。此外,虽华海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系与杨红飞协商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但该通知书未见有杨红飞本人签字,故上述证据未能显示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综上所述,华海公司以杨红飞不能胜任工作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确系违法,故应当向杨红飞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鉴于华海公司已向杨红飞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350元,尚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14350元。华海公司认可仲裁裁决第2项结果,对此法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华海期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红飞二○一三年八月九日至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期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万零二百五十元;二、华海期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红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一万四千三百五十元;三、华海期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红飞二○一二年八月九日至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三千六百七十六元。

  华海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华海公司无需支付杨红飞2013年8月9日至2013年11月22日期间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250元;无需支付杨红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14350元。理由是:华海公司与杨红飞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杨红飞仍在华海公司工作,华海公司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杨红飞无权要求华海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差额10250元;华海公司因杨红飞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与杨红飞解除劳动合同,履行了提前30日通知的程序,不违反劳动法,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华海公司与杨红飞签订的劳动合同2013年8月8日期满后,杨红飞仍然在华海公司继续工作至2013年11月22日,华海公司应当与杨红飞续签劳动合同。华海公司未与杨红飞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华海公司应支付杨红飞自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2013年8月9日至2013年11月22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华海公司主张因杨红飞不能胜任工作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主张与华海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一致,华海公司既未能提交杨红飞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杨红飞已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故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赔偿杨红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

  综上,华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华海期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华海期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顾萍

审 判 员  薛 卉

代理审判员  朱 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逊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