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辉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刘小辉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郑民再终字第3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小辉。
委托代理人邵二峰,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海飞,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帅,公司员工。
刘小辉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09)金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刘小辉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郑民一终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小辉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21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小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邵二峰、中建七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郑民一终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胡 涛
代理审判员 赵志远
代理审判员 芦 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梦雅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