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李长财与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0-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3459


李长财与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5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振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学攀。

上诉人李长财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月,李长财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13年8月22日,我在劳动市场找活,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可乐公司)的李业全招聘装卸工,当日我与百事可乐公司之间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口头约定我每天工资为150元;并约定了工作内容。2013年8月29日下午,我在送货时受伤,造成骨折。百事可乐公司派货车司机马和平、装卸工赵洪达将我送到员工宿舍。当日下午,我被送至大兴区仁和医院,诊断为骨折。后因百事可乐公司不愿意支付医疗费,拒绝将我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为此,2013年8月31日晚,我拨打110报警,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金星派出所(以下简称金星派出所)派出民警肖文新、周永胜到员工宿舍作了全程录音录像,并作了笔录。2013年9月26日,我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大兴仲裁委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3395号裁决书,我不服该裁决,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2013年8月22日至今我与百事可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百事可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百事可乐公司辩称:不同意李长财的诉讼请求,因为李长财并不是我单位员工;我单位已经将装卸工作外包给北京君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龙物流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务服务协议;李长财所述招聘其的李业全及刘海友也并非我公司员工;请求法院驳回李长财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长财主张其与百事可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应对此负举证责任。李长财主张其在百事可乐公司从事装卸工作,但现有证据显示百事可乐公司将其公司的装卸工作承包给了君龙物流公司;此外,李长财提交其与刘海友的录音证明其与刘海友之间是劳动关系,并主张刘海友系君龙物流公司的员工;综上,李长财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百事可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李长财要求确认其与百事可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作出判决:驳回李长财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李长财不服,上诉至本院称:一、我与百事可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至少是用工劳动关系,原审法院未予认定存在错误;二、原审法院未采纳我要求追加君龙物流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剥夺了我的合法诉权;三、原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关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我选择用工单位百事可乐公司承担责任应当支持;四、百事可乐公司提交与君龙物流公司签订的劳务服务协议,不能否定百事可乐公司是用工单位的法律事实;五、原审法院采信百事可乐公司申请刘国华出庭的证言,对我提供的公安派出所的合法有效证据不依法采信,有违情理和逻辑。综上,李长财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将本案依法改判。百事可乐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至2013年4月15日,百事可乐公司(甲方)与君龙物流公司(乙方)签订劳务服务协议,该协议乙方代表处签名为"刘海友"。协议到期后,百事可乐公司与君龙物流公司续订协议至2014年4月15日,该协议乙方负责人处签名为"刘国华"。百事可乐公司与君龙物流公司在劳务服务协议中约定:"乙方员工"指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派驻或指派等在甲方的装卸工人和管理人员;乙方同意提供的装卸服务主要包括甲方厂区及租赁仓库内甲方物品的上下车搬运及堆码,甲方物品运输至客户处的下车搬运及堆码等需由人力进行搬运的服务,甲方同意将此部分服务承包给乙方;被派驻到甲方工作的乙方人员与甲方无劳动关系。

2013年9月2日,李长财因右踝关节骨折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至2013年9月11日出院。

2013年11月23日,金星派出所出具工作说明,主要内容如下:2013年8月31日20时许,李长财报警称其在金星百事可乐装卸队干装卸工,于2013年8月29日在和平里卸货时受伤,右脚骨折。民警肖文新告知李长财应协商解决或到劳动部门、人民法院解决。2013年8月31日21时48分,李长财再次报警。民警周永胜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因笔录最后部分告知李长财可以和装卸队协商解决,李长财拒绝签字。

2013年10月10日,李长财申诉至大兴仲裁委,要求确认其与百事可乐公司自2013年8月22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1月17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339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李长财的全部申请请求。百事可乐公司同意大兴仲裁委的裁决,李长财不同意大兴仲裁委的裁决,诉至法院。

李长财主张其于2013年8月22日与百事可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从事装卸工工作。百事可乐公司主张李长财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李长财提交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称该录音系其与刘海友的通话录音,并主张该录音是为证明其与刘海友之间是劳动关系,刘海友系君龙物流公司的总经理。上述录音主要内容如下:李长财问"你是刘海友吗?",对方答"说",李长财说"我是在你那干活摔坏的李长财,我现在给你打这个电话,想问你看咱们的住院费的事情怎么办?",对方答"你说怎么办和我说不着,你找那胖子,你们之间是劳动关系"。百事可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

百事可乐公司申请刘国华出庭接受质证,证明其公司提交的劳务服务协议的真实性。刘国华出庭接受质证称:其系君龙物流公司的主管;百事可乐公司当庭提交的劳务服务协议是真实的;其公司自2008年起承包百事可乐公司的搬运装卸工作,后其公司又将装卸工作分包给了安晓峰装卸队;装卸工人是安晓峰装卸队负责招聘;刘海友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兄弟;李业全、李长财是安晓峰装卸队的员工。李长财对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明目的认可。

本院庭审中,李长财提交大兴仲裁委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1306号裁决书、仲裁开庭笔录以及君龙物流公司与北京通顺联运装卸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通顺联运中心)签订的承包协议,三份证据均为复印件。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3395号裁决书的申请人为李长财,被申请人为君龙物流公司,第三人为通顺联运中心。该仲裁结果为确认李长财与通顺联运中心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2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百事可乐公司认可裁决书的真实性,称对仲裁开庭笔录及承包协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以上事实,有劳务服务协议、工作说明、诊断证明书、出院介绍信、证人证言、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3395号裁决书、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1306号裁决书、仲裁开庭笔录、承包协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李长财虽不认可百事可乐公司提交劳务服务协议的证明目的,但认可劳务服务协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百事可乐公司将其产品的搬运服务承包给君龙物流公司的事实予以确认。李长财在原审庭审中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其与君龙物流公司的刘海友存在劳动关系,并于原审判决后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与君龙物流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因百事可乐公司已将产品的搬运工作承包给了君龙物流公司,故李长财关于其作为装卸工与百事可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长财上诉主张本案存在劳务派遣关系,百事可乐公司为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君龙物流公司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本案中君龙物流公司不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各方亦未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且李长财所述其工资为口头约定日结150元,与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等规定均不相符,故李长财关于本案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应适用相关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判决驳回李长财的诉讼请求,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判决结果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李长财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长财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晓云

代理审判员 卜晓飞

代理审判员 朱 涛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戴可欣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