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施惠平与上海荣兴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0-2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39


施惠平与上海荣兴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惠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荣兴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士林。

委托代理人杜春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逖泉。

委托代理人周瑜。

上诉人施惠平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施惠平,被上诉人上海荣兴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汤士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春明,被上诉人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船厂)的委托代理人周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8日施惠平与荣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上海船厂担任保安工作。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荣兴公司为施惠平办理了网上退工手续,2014年1月5日办理了社保转移手续。2014年1月23日,荣兴公司向施惠平邮寄了退工单及劳动手册。2014年1月28日,施惠平向上海市崇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荣兴公司、上海船厂支付延时加班费、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该会裁决施惠平的请求不予支持。施惠平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施惠平诉称,施惠平与荣兴公司于2004年12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上海船厂担任安保工作人员。施惠平自2006年起做两休一,每天工作12个小时。2011年4月起施惠平每天工作8.5小时,超出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上海船厂未支付加班费。自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仅按照正常工资的150%计算,存在差额。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上海船厂仅按照正常工资的200%支付,也存在差额。上海船厂未支付施惠平2006年至2008年高温费。且荣兴公司与施惠平终止劳动合同后,因未及时为施惠平办理退工手续,导致施惠平未能及时就业,产生经济损失。施惠平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先后提起仲裁、诉讼,要求荣兴公司、上海船厂共同支付施惠平2011年6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人民币1,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7,360元;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915元;因延误退工赔偿2014年1月工资1,620元;2006年至2008年期间高温费2,880元。

施惠平提供如下证据:

一、仲裁裁决书一份,据以证明本案经过仲裁。

二、施惠平工资条若干,据以证明工资条上的双休日加班数额是按照工资的150%计算的,故荣兴公司未足额支付。

三、确认书一份,据以证明施惠平是被迫签订的该确认书。

四、考勤表一份,据以证明施惠平每天多工作半个小时。

五、林永国的工资结算表及加班结算表各一份,据以证明荣兴公司对施惠平之前的加班费有补偿,并不像荣兴公司所说已经全部结清了。

荣兴公司辩称,施惠平与荣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上海船厂担任保安,其加班费均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因为施惠平的工作性质,必须24小时上班,故双休日是调休的,如双休日不能调休,则按照正常工资的200%发放加班费,且加班费已足额发放。施惠平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荣兴公司已向施惠平发放了告知书,告知施惠平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且荣兴公司已经在2013年12月31日在网上办理了退工手续,2014年1月6日办理了养老保险转出手续,不存在延误退工。故荣兴公司不同意施惠平的诉请。

荣兴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一、无任何经济等方面的劳动纠纷确认书一份,据以证明施惠平确认2011年12月31日前双方之间就工资问题没有异议。

二、工资条及银行卡明细各一份,据以证明施惠平的加班费已经足额发放。

三、告知书及邮局回单各一份,据以证明荣兴公司已告知施惠平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且已将退工单等邮寄给施惠平。

四、退工信息及养老保险转出信息各一份,据以证明荣兴公司为施惠平办理了退工和养老保险转出手续,未延误退工。

五、施惠平农行工资发放明细、高温费名单、发放高温费的财务凭证、施惠平银行卡明细,据以证明荣兴公司已经将2007年度、2008年度的高温费发放给施惠平。

上海船厂辩称,同意荣兴公司的意见。

上海船厂提供的证据与荣兴公司一致。

施惠平对荣兴公司、上海船厂提供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确认书虽是施惠平亲笔签名,但是施惠平被迫签字的,且该确认书上没有荣兴公司、上海船厂的公章;对证据二认为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不对;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自己是于2014年1月23日才收到的退工单;对证据四认为自己不清楚网上退工的情况;对证据五认为自己确实收到了钱,但具体是什么钱不清楚。荣兴公司、上海船厂对施惠平提供的证据一、二、三、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二认为加班工资的数额是按照工作日加班的时间乘以150%计算的,周末加班乘以200%,法定节假日加班乘以300%,所以加班费是足额发放的;对证据三认为没有逼迫施惠平签字;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考勤表是上海船厂的,但是上海船厂的考勤表上都有班组长和科长的签字,且该考勤表上没有施惠平的签名;对证据五认为与本案无关,该结算表不是施惠平的,而且结算的是2012年以后的加班工资。

原审法院另查明,荣兴公司向施惠平发放2007年高温费600元,2008年高温费700元。2011年11月29日,施惠平确认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自己和荣兴公司、上海船厂无任何经济方面的劳动纠纷。

原审庭审中,各方一致确认工资条中的加班时间系当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折算统计的,故不能区分出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具体时间。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延误退工的损失,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施惠平与荣兴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12月31日解除,荣兴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施惠平出具退工证明、返还劳动手册、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荣兴公司已于2013年12月31日为施惠平办理了网上退工手续,于2014年1月6日为施惠平办理了养老保险转出手续,客观上不影响其他公司为施惠平办理录用手续,故对施惠平要求荣兴公司、上海船厂共同赔偿延误退工损失1,62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高温费一节,荣兴公司、上海船厂提供了2007年9月施惠平的工资条及工资卡记录、高温费发放明细,2008年高温费的财务凭证等,证明2007年、2008年的高温费已经足额发放给了施惠平,施惠平对发放总额表示认可,对该款为高温费不予认可,但施惠平也未能举证上述两笔钱款的性质,故采信荣兴公司的观点。对于施惠平2006年高温费的诉请,因施惠平未举证证明2006年其处于高温下工作的情形,况且该期间尚未实施高温补贴,故施惠平要求荣兴公司、上海船厂支付2006年至2008年期间高温费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关于施惠平要求荣兴公司、上海船厂共同支付2011年6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500元、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7,360元、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915元的诉请,施惠平于2011年12月29日签署的确认书,明确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施惠平与荣兴公司、上海船厂无任何经济等方面的劳动纠纷,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各方基于实际用工产生的相关权利已因当事人的处分而归于消灭。施惠平认为确认书系被迫签字的,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故对施惠平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施惠平要求上海荣兴劳务有限公司、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共同支付2011年6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500元、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7,360元、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915元、延误退工损失1,620元、2006年至2008年期间高温费2,8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施惠平不服,上诉于本院。

施惠平上诉称,施惠平因工作需要长期加班,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荣兴公司按150%计算支付。2011年6月至10月期间延长工作时间荣兴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荣兴公司按200%支付。其与荣兴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终止,荣兴公司在2014年1月23日才将退工单和劳动手册邮寄给施惠平,造成施惠平未能及时实行再就业。2006年至2008年,荣兴公司没有支付施惠平高温津贴,剥夺了施惠平依法享受的高温福利待遇。要求判决荣兴公司支付施惠平:1、2011年6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500元;2、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7,360元;3、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4,915元;4、2014年1月工资1,620元(延误退工损失);5、2006年至2008年期间高温费2,880元。

荣兴公司辩称,施惠平所有加班工资荣兴公司已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予以了发放,不可能存在欠付的事实。2007年、2008年高温费荣兴公司已经支付,2006年国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发放高温费,故荣兴公司无法定义务支付该年度的高温费。201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荣兴公司在网上为施惠平办理了退工手续,2014年1月6日,荣兴公司又为施惠平在网上办理了退保手续,施惠平到任何单位再就业都可以顺利办理用工手续和缴纳社保的手续,根本不存在影响施惠平的再就业问题。至于劳动手册和退工单,荣兴公司早已通知施惠平前来领取,施惠平迟迟不来领取,荣兴公司只能用邮寄的方式将劳动手册和退工单邮寄给施惠平,施惠平提出的影响再就业情况是完全不存在的。

上海船厂辩称,不同意施惠平的上诉请求,同意荣兴公司的辩称意见。

本院审理中,施惠平提供工资结算单。工资结算单是荣兴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出具给其他离职员工的,证明荣兴公司向该些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差额,从而也证实荣兴公司还应支付施惠平加班工资差额。荣兴公司对工资结算单无异议,但认为与施惠平无关。上海船厂对工资结算单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非原件,且与本案无关。

施惠平申请证人董某某到庭作证,证人称其与施惠平是同事,2008年10月1日至2013年年底在上海船厂工作,与荣兴公司、上海船厂也签署过无经济纠纷的确认函,但系在两单位逼迫下签订的,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荣兴公司未足额支付证人的加班工资,平时一个班组由七个人组成,在船上工作的人员吃饭也在船上,在岗亭上工作的人员就在岗亭上吃饭,有时由证人负责买饭。上海船厂认为证人表述的是其买饭给班组人员一节说明施惠平还是有吃饭时间的,至于胁迫的问题,认为不存在此胁迫的情节。荣兴公司则表示证人与荣兴公司也存有劳动争议案件,与荣兴公司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应被采信。

本院认为,施惠平以书面方式确认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与荣兴公司、上海船厂已无任何经济方面的争议,即施惠平与荣兴公司、上海船厂已没有包括工资性收入在内的所有经济方面的纠葛,现施惠平主张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加班工资与之前所确认的事实相悖。施惠平认为签署确认函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受到荣兴公司、上海船厂的逼迫下所为,但没有提供确凿证据加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认定,荣兴公司已支付施惠平2007年至2008年的高温津贴,至于2006年高温补贴费用,施惠平没有证据证明其在高温环境下工作,无权取得该年度的高温津贴。荣兴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已为施惠平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退工手续,履行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产生的附随义务。即使荣兴公司没有及时将退工单交给施惠平,鉴于荣兴公司已办理退工手续,施惠平仍可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新的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登记手续,并不阻碍施惠平再就业的实现。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施惠平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施惠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树良

审 判 员 姜 婷

代理审判员 沈明霞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莫敏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