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耀彬与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徐耀彬与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民终字第1439号
上诉人:徐耀彬。
被上诉人: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甄健松:。
委托代理人:卢平。
上诉人徐耀彬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4)杭余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徐耀彬于2012年2月8日进入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的工作。入职后,双方订立书面试用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8日至2012年3月8日,约定徐耀彬在加工中心工作,月薪2600元。后双方于2012年3月7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7日,约定徐耀彬的工作岗位为金工车间,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对徐耀彬按计时工资形式,“每月的工资标准为1203元/月,加四个休息日加班工资330元,其余部分为其他加班时间的加班工资”。2012年11月12日,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徐耀彬无故旷工三天,违反了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7)目之规定为由,提出与徐耀彬解除劳动合同。另查明,徐耀彬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395.56元。2013年10月9日,徐耀彬向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1、赔偿金11141.80元;2、2012年3月8日至2012年11月8日期间操作刨床的绩效工资15543.63元。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余劳人仲案字(2013)第287号仲裁裁决,徐耀彬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徐耀彬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11141.80元;二、判令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补发徐耀彬2012年3月8日至11月8日操作刨床的绩效工资15543.63元。
另查明,2012年11月7日后,徐耀彬未再至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1月3日,徐耀彬领取了2012年10月及11月1日至5日的工资3240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提出因徐耀彬连续旷工三天,根据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7)目之规定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员工手册的内容制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亦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曾将《员工手册》的内容公示或告知过徐耀彬。据此,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之规定,与徐耀彬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综上,对于徐耀彬提出要求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其合理部分6791.12元(3395.56元/月×1个月×2倍),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徐耀彬提出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在其工作期间安排其额外操作一台刨床,并承诺额外支付其工资的主张,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在庭审当中对事实的认可,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在徐耀彬工作期间支付给徐耀彬的劳动报酬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综上,对于徐耀彬提出要求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其2012年3月8日至2012年11月8日期间操作刨床的绩效工资15543.63元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徐耀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791.12元。二、驳回徐耀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徐耀彬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对于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克扣徐耀彬工资的理由和具体数额如下: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的第一款规定表明,作息时间是单休六天制;第四条规定表明计算基本工资按整月天数(30天)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试用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的约定表明操作一台加工中心机床的日基本工资为30元。而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基本工资按每月1000元发放,其中包括了全勤补贴100元,此全勤补贴主要是指没有迟到早退和请事假现象。从证据六的2012年10月份、11月份的?工资明细可以证明基本工资的计算形式,如10月份:1000元(总额)-30元×1.5天(事假)-100元=855元;11月份:30元×4.5天=135元。而双方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标准工资为1203元,正是基本工资,因为徐耀彬在试用期内就已经负责两台机床,而2012年杭州最低保障工资为1390元/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虽然双方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中表明可以变更工作岗位,但在相同的时间内多负责一台机床,等于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工作量,说明每月标准工资为1203元就是基本工资,所以,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在2012年3月8至11月8日期间确实存在克扣工资现象。另徐耀彬所指的两个关键月份所发的基本工资:一是2012年6月份为850元和9月份为920元。显然,6月份按30元/天计算发放,9月份按40元/天计算发放,也说明了徐耀彬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1203元/月。据徐耀彬回忆2012年6月份在端午节之后请了3.5天(其中有6月28、29、30日,还有端午放假之后的半天病假)的病假按5天(按每天30元)计算扣除基本工资;2012年9月份请了5.5天(9月1日到7日)的事假按7天(按每月40元)计算扣除基本工资,说明每月标准工资为1203元不含100元全勤补贴。9月份刚拿到《劳动合同》,所以,9月份的基本工资按1203元每月发放,由此可见,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共克扣了七个月的基本工资为303×7=2121元。根据徐耀彬实际上班时间和工作量及所发放的工资与双方约定的操作加工中心的月工资在3500元至4000元之间相比,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确实只发放了操作加工中心机床的绩效工资。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基本工资的差额相比,操作牛头刨床的绩效为:(2256+2016+2416+2284+2092+2420+2388+2198)303/900=6083.6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原判决的基础上,请求判令杭州新智远有限公司支付徐耀彬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6791.12+911.7×2=8614.5元;请求判令杭州新智远数控有限公司补发徐耀彬在2012年3月8日至11月8日期间克扣的工资为8204.6元。
被上诉人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徐耀彬请求因违法辞退要求经济赔偿金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徐耀彬在2012年2月8日到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加工中心岗位,在填写招聘人员登记表时注明健康状况:健康,因而与徐耀彬签订了二年的劳动合同,事实证明徐耀彬隐瞒已患9年的精神分裂症的病史,不符合《员工手册》第七条(五)的录用条件,属于骗取企业劳动合同,事实也证明了徐耀彬从2012年11月7日后因患病丧失了劳动能力(金华二院的证明)。徐耀彬在企业工作期间经常出现违纪行为,期间企业人事部多次找徐耀彬谈话和沟通,企业总经理也找徐耀彬沟通和教育,但徐耀彬在2012年11月3日早晨上班时间在车间吃早餐,受到了车间主任李小江的批评,徐耀彬强词夺理,声称吃饭是国家赋予的权利,在车间大吵大闹,拒绝车间主任的工作安排,严重扰乱了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为此企业在2012年11月3日下午根据员工手册第二十一条(一)第3条之规定作出了给徐耀彬警告一次的处分,但徐耀彬无视企业的规章制度公然当众撕毁张贴的警告处分决定,在员工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企业为此在2012年11月5日作出了给予徐耀彬停工三天(2012年11月5日至7日)作出书面检查以观后效的决定,本想徐耀彬能反思自己错误行为,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但在2012年11月6日提交的一份关于本人公然撕毁公司对本人不正确处分通知一事的解释报告书后,徐耀彬就擅自离开了企业,到了2012年10月8日停工三天期满后,没有来上班,企业打电话不接,去徐耀彬租居地也找不到,在此期间企业接到仓前派出所的电话,告知企业徐耀彬在大街上滋事骂人打架,被带去仓前派出所处理,至2012年11月10日企业在徐耀彬无故连续旷工三天而且无法联系到徐耀彬也找不到徐耀彬的情况下,为维护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员工手册第二十一条(三)(7)之规定?作出了除名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为徐耀彬无故旷工和失踪,加工中心因此停产了30多天,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企业没有向徐耀彬索赔反而要求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给予经济赔偿金。而且徐耀彬在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只工作了七个多月的时间(期间还请假6天半),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徐耀彬的实际工作时间、能力和内容已支付了合理的劳动报酬,所以徐耀彬请求因违法辞退要求经济赔偿金11141.8元是没有事实根据和依据的,应予驳回。徐耀彬申请2012年3月8日至11月8日操作刨床的绩效工资。这是企业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正常的工作安排,而且在劳动合同上双方明确约定了可以变更工作岗位,企业也根据徐耀彬的实际工作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对于徐耀彬不合常理的无理要求应予驳回。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上诉人徐耀彬向本院提交了病历及发票,欲证明2012年11月7日,其喉咙不舒服,心跳快,说明我身体的状况不好,自己不愿意去离职。本案的逻辑是因为工资的问题,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不愿意支付工资,在上诉状上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不愿意支付工资,其当然不愿意了。经质证,被上诉人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认为该病历与公司开除徐耀彬没有任何的关联性。本院认为徐耀彬提交的病历及发票能证明徐耀彬在2012年11月7日就医的情况。若因病请假则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故对徐耀彬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了与徐耀彬的劳动合同,但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员工手册》的制定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决定,亦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曾将《员工手册》的内容公示或告知过徐耀彬。故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徐耀彬在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徐耀彬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395.56元,且徐耀彬亦无异议,故原审法院按该标准计算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给徐耀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91.12元(3395.56元/月×1个月×2倍)正确。对于徐耀彬每月的工资,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认为在徐耀彬工作期间已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及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均已足额发放。而徐耀彬认为杭州新智远数控有限公司应补发其在2012年3月8日至11月8日期间克扣的工资为820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徐耀彬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审法院对其要求杭州新智远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其2012年3月8日至2012年11月8日期间操作刨床的绩效工资15543.63元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徐耀彬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徐耀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为民
代理审判员 盛 峰
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项 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