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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社、梁振洁等诉湖北省烟草公司恩施州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5-10-27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2159


郑建社、梁振洁等诉湖北省烟草公司恩施州公司劳动争议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民申字第007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郑建社、梁振洁等67人(名单附后)。

  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宏顺,湖北省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钟安国,湖北省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建社、梁振洁等67名职工因起诉湖北省烟草公司恩施州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中立终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建社、梁振洁等67名职工申请再审称:1.恩施州烟草专卖局(公司)采取欺诈的方式,骗取郑建社、梁振洁等67名职工签订《一次性生活安置协议》,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关系。2.“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只是在烟草行业内部自上而下形成的方案,并非以政府主导行为而实施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郑建社、梁振洁等67名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郑建社、梁振洁等67人认为恩施州烟草专卖局对富余职工进行安置,是该局的自身行为,但纵观国家烟草专卖局具体的文件精神,是依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实施的。密切联系当地政府开展工作,是对国有大型企业富余人员安置的必要步骤,做好富余职工的安置工作,遵循的是自愿原则。恩施州烟草专卖局在请示了恩施州人民政府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分别与郑建社、梁振洁等67名职工签订了《一次性生活安置协议》,属政府行为主导的企业制度改革。故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范围。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郑建社、梁振洁等67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建社、梁振洁等67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冬丽

代理审判员  丘 平

代理审判员  陈艳萍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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