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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学峰与北京市光明福利橡胶厂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27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74


赵学峰与北京市光明福利橡胶厂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申字第068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赵学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北京市光明福利橡胶厂。

  法定代表人:顾和平,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赵学峰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光明福利橡胶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学峰申请再审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法院调解书中的十四万元仅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未休年休假的工资、粉尘补助、高温补贴,不包括其他的费用,而一审法院骗取我的认可,将所有的费用都包括了进去,违背了我的意愿。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调解书,发回重审。

  北京市光明福利橡胶厂提交意见称:调解书是经过法院多次调解,给双方做大量工作后才出具的调解书,不存在法院骗取赵学峰的认可。鉴于赵学峰不服调解书,在赵学峰将140000元补偿款如数退回后方可重新审理此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查,赵学峰就与北京市光明福利橡胶厂劳动争议纠纷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北京市光明福利橡胶厂于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之前一次性向赵学峰转账支付各项补偿十四万元;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现赵学峰未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故赵学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学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学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佘 卫

代理审判员  陈家忠

代理审判员  盛春瑞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铁笑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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