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张寿武与武汉市红旗丝织厂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0-27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66


张寿武与武汉市红旗丝织厂劳动争议申请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民申字第006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寿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红旗丝织厂。

  法定代表人:宋兆平,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张寿武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红旗丝织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寿武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张寿武认为武汉市红旗丝织厂向法院提交的《工人商调表》上所加盖的“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玻璃钢厂”印章是伪造的,要求申请鉴定。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武汉市红旗丝织厂未与张寿武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至今存在,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受时效限制。张寿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1.关于张寿武主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张寿武认为其向本院提交的申请对《工人商调表》上所加盖的“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玻璃钢厂”印章进行鉴定的材料为新证据,但该证据不属于民事再审审查新证据的范畴,且原一、二审法院并未采信该《工人商调表》,表上所加盖印章是否真实在本案中亦无鉴定的必要。2.关于张寿武主张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张寿武主张其与武汉市红旗丝织厂之间的劳动关系至今存在,但张寿武自1994年4月以后便未向该厂提供任何劳动,武汉市红旗丝织厂没有给张寿武发放任何工资及福利,也没有对张寿武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因此,双方之间自1994年4月后已经不符合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形,张寿武至此便应当知道自己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仲裁时效有中止、中断情形的情况下,张寿武迟于2013年2月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故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张寿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寿武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冬丽

代理审判员  丘 平

代理审判员  陈艳萍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