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湘与深圳市龙岗区建文中学劳动争议申请案
陈辉湘与深圳市龙岗区建文中学劳动争议申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5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辉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建文中学。
法定代表人:陈文宏。
再审申请人陈辉湘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建文中学(下称建文中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陈辉湘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陈辉湘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仅包含基本工资和校龄补助错误,违反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应认定建文中学未与陈辉湘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至少是约定不明确,在此情况下,建文中学实际支付的工资为陈辉湘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陈辉湘与建文中学签订的《深圳市民办学校教师聘用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陈辉湘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校龄补助,其中基本工资为1400元/月,校龄补助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建文中学教职员工手册》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校龄满一年享受校龄补助100元,每增加一年增加50元,校龄补助上限为300元。从双方提供的《工资表》来看,除基本工资和校龄补助外,陈辉湘每月的工作量补贴和管理岗位补贴(包括班主任补贴和生活老师补贴)会在人民币2100和1000元的基础上上下浮动,表明建文中学是根据陈辉湘的月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发放绩效奖金。因双方已明确约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校龄补助,并不包含绩效奖金,且绩效奖金每月数额不一,故一、二审判决认定陈辉湘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本工资+校龄工资,并无不当。陈辉湘主张绩效奖金应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构成部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陈辉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辉湘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何文龙
审判员王丽芳
代理审判员马惠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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