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诚涌与深圳市美馨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李诚涌与深圳市美馨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5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诚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美馨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虹,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诚涌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美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美馨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诚涌申请再审称:美馨公司并未与李诚涌签订劳动合同,美馨公司只是拿着空白合同要求李诚涌签名,所有合同均是为逃避法律责任后填上去的,美馨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美馨公司答辩称:美馨公司与李诚涌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美馨公司已依法为李诚涌购买工伤保险,李诚涌亦已向龙岗区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案件涉及刑事案件,目前中止了工伤认定程序,等待公安机关对事情和伤情做出最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美馨公司应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期间,美馨公司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李诚涌予以否认,主张其系在空白合同上签名,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无不当。李诚涌主张美馨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李诚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诚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何文龙
审判员王丽芳
代理审判员马惠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洁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劳动纠纷的追诉期是三年,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